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将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以及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小企业,在实现营业收入,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小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应交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以其他式代销首饰的,其交纳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有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小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面的,应于物资移送,按照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随同金银首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小企业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于向委托交货,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5.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物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途物资”、“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免征消费税的出口物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生产性企业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物资,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物资的生产性小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按应交消费税,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自营出口物资的外贸小企业,在物资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7.交纳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交营业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2.出售不动产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交纳的营业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交资源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销售商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的物资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3.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按照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按照外购价款减去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按照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将销售固体盐应交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交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查此类企业的资质要求。
5.交纳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应交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2.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应交土地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同冲销土地使用权的净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
2.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八)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应交矿产资
源补偿费)。
2.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九)应交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四、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余额,反映小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2401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借款利息。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月度终了,应当按照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支付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小企业应付未付的利息。
2501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利润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根据规定或协议计算出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
科目。
(二)向投资者实际支付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小企业应付未付的利润。
2601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小企业应付未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701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人和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月度终了,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
2801递延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二、本科目可按相关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收到政府补助不符合政府补助确认条件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小企业在以后期间符合政府补助确认条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企业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所有者权益类
3001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应当将本科目的名称改为“3001股本”科目。小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实收资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二)根据相关规定,经投资者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小企业实收资本总额。
3002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二、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照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按本科目。
(二)根据相关规定,经投资者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