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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时这一次获得北京户口的机会,基于前述原因我越来越感到自己的户口已经不可能申请到,我对所签企业失去了信心,因此我决定再找工作,皇天不负有心人,我找到了一家央企总部的工作,对方确保百分之百户口,这个时候已经是2011年3月份,从头年12月份签约到第二年3月份找到新的工作,整整3个月的煎熬,为了户口,我在家过年都没过好,还有导师对毕业论文的高度要求,总是用每年都有因为毕业论文不能毕业的人威胁我们,这种压力我相信很多人与我有共鸣。各企业已经开始上报户口,我打电话给原企业,原企业还是原先的态度,不保证有户口,我只好提出解约,原企业这个时候很仁义,对我的选择表示理解,把已经填写的协议和推荐表退给了我,也没有找我要违约金,这个时候我对原企业也是心存感激,我也为我的违约行为感到无比羞耻,面对原企业人事部的工作人员,我感觉自己无地自容,恨不得找个老鼠洞钻进去,因为面试的时候向企业承诺的所有的豪言状语依然还在脑海回荡,而我此时却要背叛,我背叛了这个企业,也背叛自己曾经对这个企业许下的诺言,因此我在这里也奉劝所有的毕业生签约一定要谨慎,违约更要考虑清楚,因为你在违约的时候才能真真正正的感觉的到那种不诚信的羞耻,那种背叛自己诺言的痛苦,人性的自私在那一刻展露无遗,你会发现你没有脸面面对身边所有的人,再到原企业提出解约那一刹那我就后悔了,无奈开弓没有回头箭,我拿着材料灰头土脸的返回了学校。
回到学校,由于传说中每人一份的三方协议和就业推荐表已被占用,我需要向学校申请新的就业推荐表和三方协议,这才到了违约的第一步,企业那一关虽然让你感到羞愧,但操作过程简单,你不想留,企业也不会强留你,但是学校这一关,要想找学校要新的协议和推荐表,那真是比登天还难,按照各个学校规定申请新协议和推荐表流程,需要向学校就业指导部门提交如下材料:原单位解约函、已被用过的就业推荐表、所签三方协议毕业生的一份和企业的一份、新单位接收函、自己的违约申请书、新协议申请表(需要学院辅导员和院长签字),接下来我的任务就是准备这些材料,我也曾天真的认为准备好这些材料就能拿到新的协议,毕竟这些材料准备是很困难的,当时情况是:所签三方协议毕业生的一份和企业的一份和以被用过的就业推荐表我已经有了,但是原单位解约函我没有,因为一开始不知道这个要求,于是我又得再一次灰头土脸的去求原单位,那种感受真不如死了算了,还好原单位也没为难我,爽快的答应了给我开解约函,接着就是最大的难题就是新单位的接收函,新单位没有发接收函,就是口头让去签约,我要去新单位要接收函,就要有合适的理由,理由怎么也不应该是违约用,我不想让新单位知道我是违约来的,也不敢让新单位知道,又一次要面临不诚信,我思考了一个晚上,决定对新单位坦诚相待,我再也经受不住不诚信的煎熬,我和新单位坦白了自己是违约过来的,说明了申请新的协议需要接收函,上天有时候可能真的会眷顾一下弱者,新单位的工作人员很爽快的给我开了接收函,并告诉我不要有压力,到这里我真的很感谢新老单位的工作人员,我觉得我遇到的都是好人,还剩下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书自己写一个就是,申请表学院老师也很爽快的签了字。当我把千辛万苦准备好的材料提交到学校就业部门后,悲剧才刚刚开始。
学校就业指导部门,拒不收我的材料,说研究生不能违约,同一个城市的公司不能违约同一个城市的公司等等一些理由,学院老师也帮我打电话求情,但是就业指导部门答复就是按照程序办事,在我的百般恳求和学院老师的帮助下,就业指导中心勉强收下了我的申请材料,至于什么时候拿到新的协议和推荐表,给我的答复就是等,我一等就是一个月,到了四月底,新单位开始催了,我再到就业部门恳求,就业部门的态度很恶劣,动不动就是一句把申请材料拿回去,不要申请了,不批准等等,于是我就不敢多说,只能和新单位搪塞,还好我让新单位开接收函的时候坦白了我违约的,要不然拖到现在我都不知道和新单位怎么说,新单位理解我违约的难处,答应等我,这个时候我也感受到了诚信的作用,当时我要是不和新单位坦白,我现在真的没有任何理由和新单位说了,转眼到了6月份,一个早上,我还在睡觉,就业部门突然来了电话让我过去,我激动万分,就业部门给了我协议和推荐表,我拿着当天就和新单位签了。
如今在新单位工作的很顺心,北京户口也下来了,但是又有谁知道我在毕业前几个月的痛苦,那种痛苦限于毕业水平,写不出来,那种痛苦就是面对面包自己又得不到,而又完全无奈,渴望有人帮助,而又没有一个人真心帮你,也帮不上你,本来一个在外地漂泊的毕业生已经很无奈很没安全感,再加上这种经历真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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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
3.1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2013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
2012年12月28日,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
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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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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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现行有效的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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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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