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
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10]75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10 【实施日期】2010.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
案(试行)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0〕75号 2010年11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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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覆盖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函〔2010〕6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96号)、《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0〕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重点任务,抓住关键环节,明确责任目标。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加快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步伐,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建立完善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体系,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实施目标
巩固完善491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和萍乡、新余、鹰潭三个设区市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实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11月底前,全省所有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启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12月底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建立实施,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契机,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逐步建立起基层医疗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 三、实施范围 2 / 4
在全省11个设区市、100个县(市、区)所有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含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积极探索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探索其他性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街道区域内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采取购买服务等有效措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公立医院改革同步,探索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实施内容
(一)统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和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范围内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医疗机构应根据核定的诊疗科目、服务功能和基本诊疗路径,合理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和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使广大医务人员形成科学规范的用药观念,有效地服务患者,同时引导广大群众建立良好的用药习惯。 (二)严格执行“非目录药品”使用规定。
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范围内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可以配备使用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以下简称“非目录药品”),但应严格控制品种和金额数。一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目录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不应超过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20%,乡镇中心卫生院和规模较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目录药品品种数量和销售金额不应超过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30%。
“非目录药品”遴选原则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有关规定执行。“非目录药品”应执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医保补偿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3 / 4
(三)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包括非目录药品)按照江西省最近一轮招标采购的药品中标价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库存药品原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的,降至中标价,低于中标价的,维持原价格不变。无全省中标药品价格做参考的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并进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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