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函〔2016〕1400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
检查大纲(2016)》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科学城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统一和规范我省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的程序、方法及质量保证措施,实现监管工作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确保辐射安全,我厅编制了《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本大纲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本大纲颁布实施后,《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指南(试行)》(川环办发〔2010〕164号)同时废止。凡以前规定与本大纲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大纲规定执行。
附件: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22日
附件
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
(2016)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要求,统一和规范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的程序、方法及质量保证措施,实现监管工作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确保辐射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督,保障公众、辐射工作人员以及环境安全,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大纲。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四川省境内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五)《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
(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九)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三、职责分工与要求
(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对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市(州)环境保护局审批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级环保部门所属具有辐射监测能力的机构承担监督性监测工作;受环保部门委托可以承担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照本大纲要求,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及场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使用Ⅱ类以上放射源单位、乙级以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从事探伤作业单位和生产射线装置单位可增加年度监督检查的频次。
(五)监督性监测是环保部门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中的必要方式和手段。监督性监测的频次由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风险大小并结合监督检查频次确定。有条件的,在监督检查的同时开展现场监测。
(六)环保部门应当制定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报上一级环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