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妥善解决原公办、民
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莆政办[2017]128号 【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14 【实施日期】2017.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
方案的通知
(莆政办〔2017〕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
1 / 4
莆田市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编办转发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教人〔2012〕68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问题的函》(闽教师〔2016〕29号)、《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关于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教〔19908〕人122号)和省关于妥善解决辞退代课教师问题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提出工作方案如下: 一、实施对象
(一)以下对象列入实施范围:
1.1962年前后,为响应国家政策被“精简还乡”的原公办教师;
2.1949年10月1日至按《莆田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编办关于进一步清理清退全市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自聘人员工作的通知》(莆市人综〔2000〕43号)文件开展清理辞退的时间(截止时间由各县(区、管委会)根据实际开展时间确定),非因个人原因离开教师队伍的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
3.按《莆田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编办关于进一步清理清退全市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自聘人员工作的通知》(莆市人综〔2000〕43号)等有关文件被清理辞退的代课教师。
(二)以下对象不列入实施范围:
1.凡因违反计划生育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各种处分被开除或辞退的; 2.因各种原因离开教师岗位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的; 3.任教总年限不足半年的; 2 / 4
4.在其他教育机构、国有企业举办的学校、民办私立学校任教的人员;
5.现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实现稳定再就业的人员; 6.被“精简还乡”现已享受精简退职困难生活补助的公办教师和领取养老保险退休金或退休人员生活保障金等已享受退养后生活待遇的民办教师; 7.个人辞去公职、按擅自离职处理的;
8.任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前后服兵役人员,补助其在任职期间的教龄年限,其军龄不作为补助年限;
9.本方案发文之日前死亡的人员。
对因各种原因查无原始档案、佐证材料不齐的,暂缓办理。每年的6月和12月各集中补办一次,符合条件者,纳入补助范围并按规定程序给予补助。 二、补助办法 (一)养老补助
1.补助对象:符合实施范围的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下同),按其实际任教累计年限每月发给养老补助金。 (注:因区划调整,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先后在我市几个县(区、管委会)任教的,由该教师最后任教时学校(学校已撤并的,则到并入学校,下同)所属的县(区、管委会)负责,任教年限一并累计计算。) 2.月补助标准:30元×任教年限
3.经费来源: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养老补助金列入各县(区、管委会)财政预算。
4.执行时间:2017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执行之日起领取养老补助(执行之前的不予补发);执行后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从退休年龄次月起办理养老补助金手续。 3 / 4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