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市场价格调节基金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吉府发[2008]20号 【发布部门】吉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21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府发〔2008〕20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中心城区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吉安市中心城区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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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平稳运行,加强市中心城区市场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管原则
市中心城区价调基金是吉安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的要求以及吉安市中心城区的实际情况设立的,用于调控市中心城区市场价格的专用基金。其征管的基本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三条 征收范围
市中心城区(含市高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驻市中央、省属单位,以及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购买新的机动车辆在市(区)交警办理牌照手续的车主。
第四条 征收标准及征收方式
1、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按销售收入额(或营业额)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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