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财建[2004]337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财建[2004]337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合肥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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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
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合肥市土地开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市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其他按规定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
第四条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使用原则:
(一)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安排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支出 严格收取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经费,并纳入当年部门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支出,确保完成我市每年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立帐、单独核算。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银行设立一个专门帐户用于项目资金收支,对项目资金单独立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抵扣。 2 / 3
(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应本着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的顺序从耕地开发复垦整理
项目库中选择。项目所在区位应具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所必须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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