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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损失及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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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损失认定标准及证据

清产核资损失认定标准及证据

一.货币资金

1.申报损失认定标准:

⑴.盘亏;

⑵.贪污、盗窃、诈骗;

⑶.司法败诉强制执行。

2.需提供的证据:

⑴.情况说明;

⑵.分情况提供以下文件:

①政府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贪污认定书;

②就资产被盗、被诈骗向公安部门的报案记录及公安部门记录和立案记录;

③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起诉书、法院裁定书;

⑶.企业对有关人员处罚书。

二.应收帐款

1.申报损失认定标准:

⑴.债务人破产、倒闭、死亡;

⑵.债务人被吊销、注销;

⑶.国际政治经济因素;

⑷.因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或违反合同, 债务人拒绝付款;

⑸.金额较小,路途遥远,不足支付清债费用,省内﹙包括京津地区)2000元以下,外省北方地区5000元以下, 外省南方地区8000元以下;

⑹.债务重组﹙折扣﹚。

2.需提供的证据:

⑴.情况说明﹙逐户写﹚;

⑵.分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①法院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债务人破产证明, 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强行关闭债务人文件, 债务人死亡证明﹙如火化证、派出所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②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起诉书、法院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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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工商局出具的债务人营业执照、吊销或注销证明,其中被吊销还需提供清算报告或被吊销3年以上证明;

④债务重组协议;

⑶.企业对有关人员处罚书;

⑷.清算报告;

⑸.近3年明细帐帐页及最后一笔发生额年度的帐页;

⑹.购销合同及客户质量问题或索赔损失认定书;

⑺.企业对有关人员处罚书;

⑻.债务人无法支付的其他证据。

三.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

1.申报损失认定标准:

⑴.债务人破产、倒闭、死亡;

⑵.债务人被吊销、注销;

⑶.国际政治经济因素;

⑷.挂帐费用;

⑸.金额较小,路途遥远,不足支付清债费用,省内﹙包括京津秦地区﹚2000元以下,外省北方地区5000元以下, 外省南方地区8000元以下;

⑹.债务重组﹙折扣﹚。

2.需提供的证据:

⑴.情况说明﹙逐户写﹚;

⑵.分情况提供以下文件:

①法院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债务人破产证明, 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强行关闭债务人文件, 债务人死亡证明﹙如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

清产核资损失及认定标准

清产核资损失认定标准及证据清产核资损失认定标准及证据一.货币资金1.申报损失认定标准:⑴.盘亏;⑵.贪污、盗窃、诈骗;⑶.司法败诉强制执行。2.需提供的证据:⑴.情况说明;⑵.分情况提供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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