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损失认定标准及证据
清产核资损失认定标准及证据
一.货币资金
1.申报损失认定标准:
⑴.盘亏;
⑵.贪污、盗窃、诈骗;
⑶.司法败诉强制执行。
2.需提供的证据:
⑴.情况说明;
⑵.分情况提供以下文件:
①政府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贪污认定书;
②就资产被盗、被诈骗向公安部门的报案记录及公安部门记录和立案记录;
③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起诉书、法院裁定书;
⑶.企业对有关人员处罚书。
二.应收帐款
1.申报损失认定标准:
⑴.债务人破产、倒闭、死亡;
⑵.债务人被吊销、注销;
⑶.国际政治经济因素;
⑷.因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或违反合同, 债务人拒绝付款;
⑸.金额较小,路途遥远,不足支付清债费用,省内﹙包括京津地区)2000元以下,外省北方地区5000元以下, 外省南方地区8000元以下;
⑹.债务重组﹙折扣﹚。
2.需提供的证据:
⑴.情况说明﹙逐户写﹚;
⑵.分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①法院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债务人破产证明, 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强行关闭债务人文件, 债务人死亡证明﹙如火化证、派出所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②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起诉书、法院裁定书;
第 1 页共5 页
③工商局出具的债务人营业执照、吊销或注销证明,其中被吊销还需提供清算报告或被吊销3年以上证明;
④债务重组协议;
⑶.企业对有关人员处罚书;
⑷.清算报告;
⑸.近3年明细帐帐页及最后一笔发生额年度的帐页;
⑹.购销合同及客户质量问题或索赔损失认定书;
⑺.企业对有关人员处罚书;
⑻.债务人无法支付的其他证据。
三.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
1.申报损失认定标准:
⑴.债务人破产、倒闭、死亡;
⑵.债务人被吊销、注销;
⑶.国际政治经济因素;
⑷.挂帐费用;
⑸.金额较小,路途遥远,不足支付清债费用,省内﹙包括京津秦地区﹚2000元以下,外省北方地区5000元以下, 外省南方地区8000元以下;
⑹.债务重组﹙折扣﹚。
2.需提供的证据:
⑴.情况说明﹙逐户写﹚;
⑵.分情况提供以下文件:
①法院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债务人破产证明, 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强行关闭债务人文件, 债务人死亡证明﹙如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
清产核资损失及认定标准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