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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201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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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

(2016修正)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2.07 【实施日期】1997.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

(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激励和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优先安 1 / 3

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

(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有利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能形成整体优势,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二)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培育新兴产业,形成支柱产业、优质产品,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

(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四)科技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或者战略性新兴产业有明显效果的;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对推动老工业基地产业技术改造作用大的; (六)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七)加快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禁止实施转化:

(一)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破坏生态平衡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 (二)国家规定限制使用、限期淘汰或者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建立健全研究开发机构,引进、吸收科技成果,用高新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推广应用示范重大成套集成技术装备、政府采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

鼓励和支持本省企业与国外大学、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合作与交流,通过并购、引进技术等方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2 / 3

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者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对企业科技人员进行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 省财政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类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应当设立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的比例不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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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2016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2016修正)【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2.07【实施日期】1997.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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