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工程质量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根据建设任务、施工管理和质量检验评定的需要,应在施工准备阶段按本标准附录A将建设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按相同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工程质量的监控和管理。 1 单位工程
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2 分部工程
在单位工程中,应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 3 分项工程
在分部工程中,应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
3.1.2 工程质量检验评分以分项工程为单元,采用100分制进行。在分项工程评分的基础上,逐级计算各相应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评分值。
3.1.3 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逐级评定。
3.1.4 施工单位应对各分项工程按本标准所列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和外观鉴定进行自检,按附录J中“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及相关施工技术规范提交真实、完整的自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独立抽检,对施工单位检评资料进行签认,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建设单位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工程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分及等级进行审定。
质量监督部门、质量检测机构可依据本标准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评定。 3.2 工程质量评分
3.2.1 分项工程质量评分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和质量保证资料四个部分。只有在其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施工工艺符合基本要求的规定,且无严重外观缺陷和质量保证资料真实并基本齐全时,才能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实测项目为关键项目(在文中以“△”标识),其合格率不得低于90%(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交通工程安全设施及桥梁金属构件不低于95%,机电工程为100%),且检测值不得超过规定极值,否则必须进行返工处理。
实测项目的规定极值是指任一单个检测值都不能突破的极限值,不符合要求时该实测项目为不合格。
采用附录B至附录I所列方法进行评定的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则该分项工程评为不合格。 分项工程的评分值满分为100分,按实测项目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存在外观缺陷或资料不全时,须予减分。
Σ[检查项目得分3权值] 分项工程得分=----------------------------
Σ检查项目权值
分项工程评分值=分项工程得分—外观缺陷减分—资料不全减分 (1)基本要求检查
分项工程所列基本要求,对施工质量优劣具有关键作用,应按基本要求对工程进行认真检查。经检查不符合基本要求规定时,不得进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2)实测项目计分
对规定检查项目采用现场抽样方法,按照规定频率和下列计分方法对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直接进行检测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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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除按数理统计方法评定的项目以外,均应按单点(组)测定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评定,并按合格率计分。
检查合格的点(组)数 检查项目合格率(%)=--------------------------------------------
该检查项目的全问检查点(组)数 检查项目得分=检查项目合格率3100 3) 外观缺陷减分
对工程外表状况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外观缺陷,应进行减分。对于较严重的外观缺陷,施工单位须采取措施进行整修处理。 4) 资料不全减分
分项工程的施工资料和图表残缺,缺乏最基本的数据,或有伪造涂改者,不予检验和评定。资料不全者应予减分,减分幅度可按本标准3.3.4条所列各款逐款检查,视资料不全情况,每款减1~3分。 3.2.2 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分
附录A所列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区分为一般工程和主要(主体)工程,分别给以1和2的权值。进行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评分时,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法确定相应的评分值。
Σ[分项(分部)工程评分值3相应权值] 分部(单位)工程评分值值= ----------------------------------------------
Σ分项(分部)工程权值
3.2.3 合同段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分
合同段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分值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计算。 3.2.4 质量保证资料
施工单位应有完整的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数据、分项工程自查数据等质量保证资料,并进行整理分析,负责提交齐全、真实和系统的施工资料和图表。工程监理单位负责提交齐全、真实和系统的监理资料。质量保证资料应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 所用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检验结果: 2) 材料配比、拌和加工控制检验和试验数据;
3) 地基处理、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大桥、隧道施工监控资料; 4) 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试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图表;
5) 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
6)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事故,经处理补救后,达到设计要求的认可证明文件等。 3.3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3.3.1 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分项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机电工程、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小于90分者为合格,小于90分者为不合格。
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或返工、调测,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但计算分部工程评分值时按其复评分值的90%计算。 3.3.2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所属各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分部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项工程不合格,则该分部工程为不合格。 3.3.3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所属各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单位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部工程不合格,则该单位工程为不合格。
3.3.4 合同段和建设项目质量等级评定
合同段和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其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所属任一单位工程不合格,则合同段和建设项目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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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路基土石方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土方路基和石方路基的实测项目技术指标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其他公路(指二级及以下公路)两档设定,其中土方路基压实度按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四级公路三档设定。
4.1.2 本章规定的实测项目的检查频率,如果检查路段以延米计时,则为双车道公路每一检查段内的最低检查频率:多车道公路必须按车道数与双车道之比,相应增加检查数量。
4.1.3 路基压实度须分层检测,并符合附录B规定。路基其他检查项目均在路基项面进行检查测定。 4.1.4 路肩工程可作为路面工程的一个分项工程进行检查评定。
4.1.5 服务区停车场、收费广场的土方工程压实标准可按土方路基要求进行监控。 4.2 土方路基 4.2.1 基本要求
1) 在路基用地和取土坑范围内,应清除地表植被、杂物、积水、淤泥和表土,处理坑塘,并按规范和设计要求对基底进行压实。
2) 路基填料应符合规范和设计的规定,经认真调查、试验后合理选用。 3) 填方路基须分层填筑压实,每层表面平整,路拱合适,排水良好。
4) 施工临时排水系统应与设计排水系统结合,避免冲刷边坡,勿使路基附近积水。
5) 在设定取土区内合理取土,不得滥开滥挖。完工后应按要求对取土坑和弃土场进行修整,保持合理的几何外形。 4.2.2 实测项目
见表4.2.2。
表4.2.2 土方路基实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项次 检查项目 其他公路 高速公路二级公三、四级一级公路 路 公路 — ≥96 ≥96 ≥94 ≥93 — ≥95 ≥95 ≥94 ≥92 94 按附录B检查。 ≥94 密度法:每200m每压实3 ≥93 层测4处 ≥90 按附录I检查 3 水准仪:每200m测4断2 面 经纬仪:每200m测4点,2 弯道加HY、YH两点 米尺:每200m测4处 2 3m直尺:每200m测2处2 310尺 水准仪:每200m测4个1 断面 尺量:每200m测4处 1 — 检查方法和频率 权值 0~0.30 零填及 压实挖方(m) 0~0.80 1 度0~0.80 填方 (%) 0.80~1.50 (m) >1.50 2 3 4 5 6 7 8 弯沉(0.01mm) 纵断高程(mm) 中线偏位(mm) 宽度(mm) 平整度(mm) 横坡(%) 边坡 不大于设计要求值 +10,-15 50 +10,-20 100 不小于设计 15 ±0.3 20 ±0.5 不陡于设计值 8
注:①表列压实度以重型击实试验法为准,评定路段内的压实度平均值下置信界限不得小于规定标准,单个测定值不得小于极值(表列规定值减5个百分点)。小于表列规定值2个百分点的测点,按其数量占总检查点的百分率计算减分值。
②采用核子仪检验压实度时应进行标定试验,确认其可靠性。
③特殊干旱、特殊潮湿地区或过湿土路基,可按交通部颁发的路基设计、施工规范所规定的压实度标准进行评定。
④三级公路修筑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其路基压实度应采用二级公路标准。 4.2.3 外观鉴定
1) 路基表面平整,边线直顺,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单向累计长度每50m减1~2分。
2) 路基边坡坡面平顺,稳定,不得亏坡,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单向累计长度每5Om减1~2分。 3) 取土坑、弃土堆、护坡道飞碎落台的位置适当,外形整齐、美观,防止水土流失。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4.3 石方路基 4.3.1 基本要求
1) 石方路堑的开挖宜采用光面爆破法。爆破后应及时清理险石、松石,确保边坡安全、稳定。
2) 修筑填石路堤时应进行地表清理,逐层水平填筑石块,摆放平稳,码砌边部。填筑层厚度及石块尺寸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规定,填石空隙用石碴、石屑嵌压稳定。上、下路床填料和石料最大尺寸应符合规范规定。采用振动压路机分层碾压,压至填筑层顶面石块稳定,18t以上压路机振压两遍无明显标高差异。
3) 路基表面应整修平整。 4.3.2 实测项目 见表4.3.2。
表4.3.2 石方路基实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项次 检查项目 高速公路一其他公路 级公路 检查方法和频率 权值 3 2 1 2 3 4 5 6 压实 纵断高程(mm) 中线偏位(mm) 宽度(mm) 平整度(mm) 横坡(%) 坡度 平顺度 层厚和碾压遍数符合要查施工记录 求 +10,-20 +10,-30 水准仪:每200m测4断面 50 100 经纬仪:每200m测4点,弯道加HY、2 YH两点 米尺:每200m测4处 3m直尺:每200m测2处310尺 2 2 1 1 不小于设计 20 ±0.3 30 ±0.5 水准仪:每200m测4断面 每200m抽查4处 7 边坡 不陡于设计值 符合设计要求 注:土石混填路基压实度或固体体积率可根据实际可能进行检验,其他检测项目与石方路基相同。 4.3.3 外观鉴定
1) 上边坡不得有松石。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2) 路基边线直顺,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单向累计长度每50m减重1~2分。 4.4 软土地基处治 4.4.1 基本要求
1) 换填地基的填筑压实要求同4.2土方路基。
2) 砂垫层:砂的规格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适当洒水,分层压实;砂垫层宽度应宽出路基边脚0.5~1.Om,两侧端以片石护砌;砂垫层厚度及其上铺设的反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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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反压护道:填筑材料、护道高度、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压实度不低于90%。
4) 袋装砂井、塑料排水板:砂的规格、质量、砂袋织物质量和塑料排水板质量必;砂袋和塑料排水板下沉时不得出现扭结、断裂等现象;井(板)底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其顶端必须按规范要求伸入砂垫层。 5) 碎石桩:碎石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应严格按试桩结果控制电流和振冲器的留振时间;分批加入碎石,注意振密挤实效果,防止发生“断桩”或“颈缩桩”。
6) 砂桩:砂料应符合规定要求;砂的含水量应根据成桩方法合理确定;应确保桩体连续、密实。 7) 粉喷桩:水泥应符合设计要求;根据成桩试验确定的技术参数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喷粉时间、停粉时间和水泥喷入量,不得中断喷粉,确保粉喷桩长度;桩身上部范围内必须进行二次搅拌,确保桩身质量;发现喷粉量不足时,应整桩复打;喷粉中断时,复打重叠孔段应大于1m。
8) 软土地基上的路堤,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沉降观测和稳定性观测,并根据观测结果对路堤填筑速率和预压期等做出必要调整。 4.4.2 实测项目
见表4.4.2-1至4.4.2-4。
表4.4.2-1 砂垫层实测项目
项次 检 查 项 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权值 1 砂垫层厚度 不小于设计 每200m检查4处 3 2 砂垫层宽度 不小于设计 每200m检查4处 1 3 反滤层设置 符合设计要求 每200m检查4处 1 4 压实度(%) 90 每200m检查4处 2 表4.4.2-2 袋装砂井、塑料排水板实测项目
项次 检 查 项 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权值 1 井(板)间距(mm) ±150 抽查2% 2 2 井(板)长度 不小于设计 查施工记录 3 3 竖直度(%) 1.5 查施工记录 2 4 砂井直径(mm) +10,0 挖验2% 1 5 灌砂量(%) -5 查施工记录 2 表4.4.2-3 碎石桩(砂桩)实测项目
项次 检 查 项 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权值 1 桩距(mm) ±150 抽查2% 1 2 桩径(mm) 不小于设计 抽查2% 2 3 桩长(m) 不小于设计 查施工记录 3 4 竖直度(%) 1.5 查施工记录 2 5 灌石(砂)量 不小于设计 查施工记录 2 表4.4.2-4 粉喷桩实测项目 项次 检 查 项 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权值 1 桩距(mm) ±100 抽查2% 1 2 桩径(mm) 不小于设计 抽查2% 2 3 桩长(m) 不小于设计 查施工记录 3 4 竖直度(%) 1.5 查记工记录 1 5 单桩喷粉量 符合设计要求 查施工记录 3 6 强度(kPa) 不小于设计 抽查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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