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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清华大学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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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00xuexi.com 法的适用。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contact),则应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如果个案与法院地国无实质联系,则不应排除该外国

②结果说。此说认为,在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时,应区分是外国法的内容,还是适用的结果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如果仅是内容上的违反,并不一定妨碍该外国法的适用,只有外国法的适用结果危及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才可以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主观说尽管运用方便,但因外国法本身的内容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的情况很少见,各国法院很少采用。客观说,尤其是其中的结果说,重视个案的实际情况,区分外国法的内容还是外国法的适用结果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既能维护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又有利于个案的公正合理解决,故为各国实践所普遍采用。

(4)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立法方式由于公共秩序具有肯定和否定两方面的作用,各国规定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方式可分为三种:

①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这种规定方式只指出内国某些法律具有绝对强行性,或者是必须直接适用的,从而当然排除了外国法适用的可能性。

②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这种规定方式是在国际私法中明文指出,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内国公共秩序,如有违背,即不得适用。例如,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第30条规定:“外国法的适用,如违背善良风俗或德国法的目的时,则不予适用。”

③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就是在同一法典中兼采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两种方式。例如,1978年《意大利民法典》第28条一方面规定:“刑法、警察法和公共安全法,对在意大利领土上的一切人均有强行力。”第3l条又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法规,一个组织或法人的章程和规定,以及私人间的规定和协议,如果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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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清华大学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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