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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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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在教育质量、师资队伍、经费筹措、管理体制等方面也存在着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加快发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必须着力于更新观念、加强立法、资助办学、改善管理。

一、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

1.教育质量问题

民办高校的教育质量由于办学条件、管理水平的差别很大,因而参差不齐,不可一概而论。从总体上来看,由于民办高校的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经费等办学条件普遍低于公办高校,生源质量也较差(公办高校的学生都是经过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民办高校的学生绝大多数是高考落榜生),教育质量相对而言不如公办高校。但是,民办高校的管理水平并不比公办高校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办学条件和生源质量的不足。

2.师资队伍问题

我国民办高校的师资队伍以兼职教师为主,专职教师很少。据对200所民办高校的调查,专职教师不到教师总数的20%,有些民办高校甚至没有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主要来源于公办高校的离退休教师,中青年教师很少。民办高校的专职教师尽管在法律上、政治上与公办高校的专职教师具有平等地位,但实际上有许多具体问题目前还没有解决。如民办高校没有职称评聘权,专职教师的职务无法晋升;没有干部指标,专职教师的干部性质得不到确认;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得不到保障等等。这些使得民办高校缺乏足够的吸引力,专职教师没有长远打算,仅将从教视为一种权宜之计,一旦有机会就跳槽,师资队伍极不稳定。许多民办高校对师资队伍建设也缺乏长远规划,引进师资主要从经济因素上考虑。招聘兼职教师或离退休教师,可节省大量经费和校舍,因而形成兼职教师为主流,年龄、职称分布两极分化的现象。师资队伍中虽然高职称教师的比例很高,但青黄不接的问题相当严重。

3.经费筹措问题

我国民办高校的办学经费完全靠自己筹措,经费主要来源于这样一些渠道:一是创办者的投资;二是社会各界包括境外人士的捐资;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的经费支持;四是学费收入;五是向学生收取的建校赞助费;六是向学生借的教育储备金;七是向用人单位收取的教育费补偿;八是向银行贷款;九是校办产业收入;十是合作办学收入等。其中,学费收入所占比重最大,一般占民办高校总收入的80%以上,只有个别民办高校以创办者的投资建设基本设施,以学费维持日常运转。由于绝大多数民办高校主要依靠学费来搞基本建设和维持日常运转,投资者的自有资金不多,社会各界的捐助既少又多为一次性的,政府资助仅限于

开办之初在征地、购买设备等方面给一些政策优惠,因而就总体而言,我国民办高校目前还缺乏稳定的、可靠的经费来源。

4.管理体制问题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管理力量相当薄弱,缺乏管理经验。教育主管部门思想不够解放,受传统教育观念影响较深,往往倾向于用公办高等教育的标准规范管理民办高等教育。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而言比较缓慢,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尚未作出富有成效的实质性改革,教育主管部门仍然沿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管理民办高校,缺乏具体有效的扶持措施,片面强调统一管理,一味严格控制,力图使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一样统一达到某种规范标准,使其容易管理,便于控制。物价、税务、财政等其他政府部门往往对民办高校“卡、压、要”,歧视民办高校。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也不够规范,家族式管理、企业式管理模式影响较大,管理人员整体水平偏低、师资队伍不稳定且结构不合理、财务管理混乱等现象比较严重。

二、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对策

1.为民办高等教育正名

原国家教委1993年颁布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民办高等学校系指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依照本规定举办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由此可见,我国所称的民办高等教育是由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高等教育,这实质上就是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定义为由私人或私法。人举办的私立高等教育。外国和台、港、澳地区所称的私法人是相对于公法人而言的,是指依照私法规定的程序、由私人或非公共团体设立的、与国家无特别利害关系且不行使国家权力的法人,其设立和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私人的利益。我国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即属于外国和台、港、澳地区所称的私法人。我国目前将私立高等教育称为民办高等教育是不科学的,主要是受左倾思想的长期影响,谈“私”色变,讳言“私”字。民办高等教育这一概念与民营经济概念不能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性质一样含混不清,不能准确反映非公有制高等教育的性质。因此,我国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尽快与国际接轨,将民办高等教育正名为私立高等教育。

2.加快民办高等教育立法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可以从根本上保障民办高校的地位和权利,明确民办高校的职能和义务。民办高等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当成为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符合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精神的,必须从法律上予以明确。我国应该认真总结改革开放20年来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经验,特别是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施行情况,借鉴外国民办高等教育立法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基本精神,结合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民办教育法》、《民

办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更好地支持、鼓励、引导、规范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快速、持续、稳定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立法应有一定的超前性,不必完全拘泥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而应遵循世界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一般规律,认清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适当超前立法。民办高等教育立法还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避免我国过去立法时普遍存在的法律内容过于原则简单、不利于执法的弊端,尽量明确具体,不必再搞许多实施细则,以利于法律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3.资助民办高等教育办学

民办高等教育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并不完全一样,有利益性的一面,也有公益性的一面。高等教育包括民办高等教育都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不仅有义务投资兴办高校,而且有责任资助民办高校。纵观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对民办高校都或多或少地给予资助。如日本政府1975年出台了《私学振兴助学法》,开始大规模补助民办高校,政府拨款一般占民办高校经费收入的20%左右,最高年份达到30%。美国民办高校的经费收入也有20%左右来自政府拨款。适当的财政资助既可以增加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抑制其不合理收费,运用经济手段加强管理和引导,弥补法律、行政手段不足;又有助于推动和激励社会团体、私人投资办学、捐资助学,从而进一步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大发展。因此,我国政府也不应放弃资助民办高等教育的责任。财政资助的形式是多样的,可以由政府拨款建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民办高校进行资助;也可以由政府在征地、基建、贷款、税收、购置设备、学费数额等方面给予民办高校优惠政策,使其享受公办高校同等待遇。对民办高校的资助应区别情况,分别对待,要奖优罚劣,不搞平均主义。

4.改善民办高等教育管理

政府要认真履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统筹规划民办高校的布局设置和协调发展。同时,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质量监控体系,设立必要的评估和监督机构,加强对民办高校办学质量、办学效益的评估和监控,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予以整顿。评估机构作为联系政府、社会和民办高校的中介性机构,应全面、准确、及时地提供评估信息,努力为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社会了解民办高校服务,为民办高校提高办学质量服务。评估机构应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确保评估的公正性、科学性,避免政府对民办高校内部事务的过多介入和直接干预。为了从根本上提高民办高校的教学质量,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民办高校逐步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师资队伍,切实为民办高校教师解决职称评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和子女人学等实际问题,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为确保民办高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政府还应引导和督促民办高校不断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负责重大问题决策,校长负责日常经营管理,齐心协力,各负其责,共同抓好内部管理,提高办学质量。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在教育质量、师资队伍、经费筹措、管理体制等方面也存在着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加快发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必须着力于更新观念、加强立法、资助办学、改善管理。一、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1.教育质量问题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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