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开得胜 1 定检任务书
1.1 飞机维修工程部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负责每次飞机定期检修工作内容的安排,并负责生成定期检修任务书。
1.2 定检任务书应依据飞机维修方案、临时性维修要求和资源(含人力资源、工具设备、航材备件)配置情况,合理安排。
1.3 定检任务书应明确以下方面内容:
a) 需完成的例行工作项目(含时寿件更换); b) 需执行的EO、SB、AD工作项目; c) 需完成的推迟维修项目;
d) 其它需完成的项目,如飞机外表喷漆、内部装饰整新、迎风面打磨等。
2 维修合同
2.1 由各飞机维修单位实施的定期检修,飞机维修工程部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和各飞机维修单位协商,通过检修任务书形式下发安排。
2.2 飞机外委定期检修项目,应与委托维修单位签订明确的维修合同,并且在签订维修合同前应经过质量部门的审核。合同制度及合同条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令、规定,维修合同中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要求:
a) 维修单位的维修许可证号和实施地点; b) 本次维修的具体工作内容(定检检修任务书); c) 非例行维修工作的确定原则或程序;
d) 实施本次维修所使用的工作标准及所适用的通用规定、规范、通则和放行标准;
e) 承修方应提供所有维修记录要求,包括附件更换清单,飞机试飞报告,发动机试车报告,委托第三方修理清单,结构抽样检查记录(如涉及)的原件;在维修工作结束后,至少提供一份符合CAAC要求的放行批准文件或符合交返机要求等;
f) 监修要求和验收检查计划;
g) 本次维修的质量保证承诺,如保修期及有关的索赔条款。
2.3 飞机维修工程部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负责联络承修单位,并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合同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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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开得胜 2.4 维修合同的签订按照公司合同审批权限执行。
3 维修单位的选择
3.1 各飞机维修单位执行的定期检修由飞机维修工程部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根据各单位的维修能力、工时资源、工具设备和航材备件情况妥善安排。
3.2 需外委或退租的飞机维修项目,由飞机维修工程部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负责在经公司批准的飞机委托维修机构清单中进行选择。
3.3 新增的飞机委托维修机构应按照本手册“送修单位评估及审核”完成评估,纳入飞机委托维修机构清单后,方可选择。
4 定检监督
4.1 各飞机维修单位执行的定期检修质量由飞机维修工程部质量部门或各飞机维修单位质量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4.2 针对公司外委飞机检修项目,公司应成立外委飞机监修工作小组,负责外委飞机检修项目的现场监修。 参加现场监修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知识背景和维修工作经验,并对所完成的监修工作及时进行记录。 4.3 飞机维修工程部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负责定检维修工作协调和进度控制。当维修工时、维修进程和停场时间出现重大偏差时应当及时报告飞机维修工程部质量部门进行调查。
5 飞机定检放行
5.1 飞机定检放行的条件如下:
a) 规定维修项目的工作单(卡)内容已完成并签署;
b) 应执行的适航指令、服务通告和改装项目已完成并符合持续适航文件要求; c) 必检项目由授权的检验员完成;
d) 保留故障和缺陷符合厦航《最低设备清单》的要求,保留工作项目、自制件、超出持续适航文件的修理和改装等已按有关程序办妥审批手续;
e) 国籍登记证、电台证、适航证等证件齐全,并完好; f) 应急设备技术性能正常,应急标志清晰; g) 没有已知的飞机不适航的任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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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6_航空器定期检修_V5R18【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