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本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
业务,提高管理及服务水平,根据《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存款证明是指存款人因自费留学、移民、探亲、境外旅游等原因出国,或进行有关商务活动的需要,向我行申请开具的一种存款书面证明文件。
第三条 个人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存款证明和时段存款证明。时点存款证明是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开具个人存款证明时在本行有一定金额个人存款的证明;时段存款证明是自本行签发存款证明书之日起至某一日期的时间段内在本行有一定金额个人存款的证明。
第四条 可办理个人存款证明的存款凭证包括本行签发的存单、存折、长征卡等有效凭证。已被有权机关冻结的储蓄存款,或其他处于止付状态的储蓄存款,账户处于临时或正式挂失状态的储蓄存款,均不能办理个人储蓄存款证明。
第五条 开具个人存款证明的个人存款品种范围为在本行存入的各类个人存款。
第六条 个人存款证明书中被证明人和存款证明申请人的姓名必须与存单(折)、银行卡户名一致。
第七条 个人存款证明书仅作为存款人在我行的存款证明,不得转让、挂失、流通、质押,不能代替储蓄存单(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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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征卡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凭证。
第八条 存款人应到原开户机构申请开具个人存款证明。
第九条 开具个人存款证明书以一级管理行为单位,个人存款证明书由一级管理行行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书不得跨机构办理。
第十条 存款人申请办理个人存款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我行开具的存单(折)、银行卡等有效存款凭证; (二)存款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银行开具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 (四)有关可靠的资料,如邀请函、护照等。 第十一条 储蓄机构经办员收到存款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应认真审查存单(折)、长征卡、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如由代理人代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的,要审查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必要时,经办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开具个人存款证明需对存款作冻结止付。时点个人存款证明的存款冻结止付期限为一天。时段个人存款证明的存款冻结止付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自开具证明之日起六个月内(含对日),到期自动解冻。
第十三条 已开具时段个人存款证明的存款在个人存款证明书有效期内不得支取、转存和挂失。
第十四条 如存款人要求延长个人存款证明书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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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须另行开具新的存款证明。
第十五条 已开具时段个人存款证明的存款在冻结止付期间,若存款到期,过期部分按活期计息。
第十六条 同一账户或同一户名多个账号,银行可根据客户需要开具多份个人存款证明书,证明金额不得大于存款金额。
第十七条 开具个人存款证明书应向申请人收取每份20元手续费。个人存款证明书一经开出,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个人存款证明书不慎遗失,银行不予挂失或补发,也不退回手续费。
第十九条 时点个人存款证明开出后,不得要求撤销个人存款证明。
第二十条 时段个人存款证明有效期内,存款人要求撤销存款证明的,应由存款人本人持个人存款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件到原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存款止付,银行审查无误,将存款人持有的个人存款证明书原件收回后即可办理解除存款止付手续。解除存款止付,不收取费用。解除存款止付申请必须由存款人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二十一条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存款证明或与真实存款情况不一致的个人存款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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