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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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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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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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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国家对农民教育培训均给予了高度重视。要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最终要靠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下文是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从业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农民教育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民教育培训,包括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民成人学历教育等教育培训活动。 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劳动者,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以及不具有本市户籍但在本市承租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两年以上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本市接受农民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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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农民教育培训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有农业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农民教育培训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 农民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

(一)补贴参加农民教育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员; (二)培训从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 (三)改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

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应当在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农民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管理细则,由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

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农民成人学历教育工作并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科技、建设交通、财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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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教育培训的相关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宣传,营造开展农民教育培训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人员召集,由农业、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组织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农民教育培训事业。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资助、捐赠等方式支持农民教育培训事业。

第九条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农民教育培训服务功能,实现农民教育培训资源共享;应当扶持具有本地产业特色的实践、实训基地建设,给予资金、场地、设施等支持,并对农民教育培训示范机构在教学设施设备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十条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民教育培训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教学业务培训,提高其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并保障、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和工资待遇。 从事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业特有工种培训的专职教师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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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职称时,应当将其从事农民教育培训的业务水平和实绩作为业务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本市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民教育培训工作逐级考核评价机制。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考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农民教育培训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经费保障、师资建设、培训质量和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接受教育培训后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农民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公布农民教育培训项目、专业、时间和承担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等信息,为参加教育培训者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接受教育培训的人员有权自主选择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机构和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遵守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 接受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业特有工种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取得相关技术培训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接受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农民成人学历教育,经考核鉴定合格的,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具备以下条件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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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文档DocumentWriting1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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