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食品生产加
工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7.13 【实施日期】2015.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
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3日
浙江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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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下称 “小作坊”)监管,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机制,
规范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依据《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 》(下称“实施办法 ”)、《浙江省餐桌安全治理三年行动计划》(下称“三年计划”)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小作坊食品安全为底线,坚持疏堵结合、打扶并举、便民利民的指导思想,推进监管方式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要求;充分发挥新的体制机制优势,淡化环节观念,强化兜底意识,建立健全监管档案,实施生产、流通、餐饮链条式监管;探索实施“负面清单”、分类监管等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倒逼小作坊规范生产经营;强化基层监管责任网络作用,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二、主要目标
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全面查清小作坊的底数和质量安全状况,建立健全合法、适用、有效的小作坊监管制度,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工艺管理混乱、环境脏乱差、食品质量低劣等突出问题基本解决,与小作坊生产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明显改善,业主主体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到2017年底,小作坊建档率、登记率均达到95%以上,小作坊食品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95%以上、合格率达到92%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清查建档。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实际存在的小作坊进行清查,查清其从业人员、厂址及面积、产品及规模、工艺及配方、产品流向等基本信息,逐家建立监管档案,统一录入浙江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小作坊界定应当依据“实施办法 ”第七十条 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 2 / 3
工活动的个体生产者。”其中生产加工传统、低风险食品是关键,而且必须是个体生产
者。关于规模及条件,一般应把握其生产加工场所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不含办公、仓储、晒场等非加工区域),但有工艺等特殊需要可适当放宽至不超过100平方米。 (二)规范准入。在有关法规修订过渡期并行生产许可、申报登记两种办法。一是继续执行“目录管理、生产许可”制度。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参照原有关规定执行,许可目录及程序、审查要求、证书及编号等可以结合实际进行调整;二是试行“负面清单、申报登记”管理办法。按照“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和“三年计划”的有关要求,由各地按原目录发布程序,制订发布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负面清单”(编制指引见附件1),对生产加工不属“负面清单”食品的小作坊实行自行申报、登记管理,辖区监管部门在进行必要的审核后出具登记凭证(审核要点见附件2),作为小作坊合法生产及其食品进入市场的有效证明。鼓励将小作坊登记凭证与工商营业执照“证照合一”,在工商营业执照载明所登记生产加工的食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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