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监理文件管理及归档要求
前 言
本要求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道部办公厅办档〔2002〕8号)的要求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针对公司《监理资料的管理与归档办法》(1999年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各部门在执行本要求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回公司技术部,以供再次修订时参考。
目 录 1.总则
2.监理文件的管理 3.施工阶段的监理文件内容 4.监理文件归档范围 5.监理文件的质量要求 6.监理文件的组卷 7.监理文件的归档、移交
1 总则
1.0.1为加强我公司铁路工程项目监理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范、办法和规定制定本要求。
1.0.2 本要求适用于我公司承担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文件(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公路、市政、房建等专业工程按有关规定参照本要求执行。
1.0.3 监理文件的收集归档整理除按本要求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建设单位的相关文件要求。
2 监理文件的管理
2.0.1 监理文件(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的管理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公司设专职档案管理员。
2.0.2 监理文件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收集、整理,做到真实完整、分类有序。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2.0.3 项目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手头的监理文件由本人收集管理,重要的监理文件(监理合同、监理规划、月报、总结、质量评估报告等)由项目监理部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建立监理文件管理和归档制度,落实资料管理责任制。
2.0.4 监理工程师工作调离时,必须按本规定中监理文件归档范围要求的项目逐项办理监理文件移交手续。
2.0.5 开工前,项目监理部应主动与建设单位进行联系,对监理文件的分类、格式、份数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具体要求,以使监理文件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2.0.6一般工程建设监理档案保存期至少为工程保修期结束后一年,超过保存期的监理档案,应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销毁,但应有记录。
铁路工程监理文件管理及归档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