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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國立鹿港高級中學學生班級聯合會組織章程
95.7.18校長核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培養同學民主,自治精神;發揚優秀校風;促進校內團結和諧;反映學生意見服務全校同學,增進師生情誼。
第二條 名稱:
本會全名「國立鹿港高級中學學生班級聯合會」,簡稱班聯會。
第三條 本會活動:
一、以學生在生活方面、課業上有困難需協助或向學校溝通建議為主。
二、協助訓育組辦理有關活動之宣傳工作。 三、協助各社團辦理活動或宣傳。
第二章 會 員
第一條 會員:
凡鹿港高中全體在校生皆為本會之會員。
會員之權利:
一、享有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二、參與本會所主辦之各項活動。 三、透過班級代表向本會提出議案。 四、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條
第三條 會員之義務:
一、配合本會之各項決議。 二、繳交本會所需之會費。
第三章 班級代表
第一條 每學期由每班選出代表一名。
第二條 任期一學期,得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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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有義務參加班級代表大會。
第四條 有義務轉達班級意見,並提供意見,使班上同學了解班聯會,健全班聯
會之功能。
第四章 主席及副主席
第一條 候選人資格:
一、凡本校一升二年級之學生。
二、一年級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德行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者。
第二條 產生方式:
參照本校班聯會及畢聯會正、副主席選舉辦法。
第三條 產生時間:
於每學年之下學期第一次期中考至第二次期中考之間完成選舉。
第四條 任期:
正副主席任期均為一學年。
第五條 主席之職權:
一、召開代表大會。 二、召開幹部會議。 三、統籌規劃會務。 四、協調督促工作。
五、罷免各組組員之權利。
第六條 副主席之職權:
一、協助主席處理會務。
二、出席各組組會,推動及監督各組組務。 三、主席缺席時,得代以行使職權。
第七條 正副主席之罷免
正副主席具有左列條件者,即構成罷免事件:
一、受大過以上處分者。 二、行為有損學校名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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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力不佳,荒廢會務者。
第八條 罷免程序:
一、若具上述條件之一,並有具體事實證明者,經班級代表二分之一或
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並於例行會議中提出罷免案。
二、班級代表於罷免案提出的同時,得互相推選臨時會主席,召開臨時
代表大會。
三、經五分之四以上班級代表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罷免 案即成立。
四、正副主席之罷免,全體幹部皆同時罷免。
第九條 新任正副主席補選辦法:
一、若任期滿二分之一以上,則正副主席人選由現任高二之班表中
補選一組接任。
二、若任期未滿二分之一,則由現任之高二代表組成選委會,依據正副
主席選舉辦法補選之。
第五章 組 織
第一條 班聯會幹部組成,共分七組:
文宣組、活動組、美宣組、總務組、公關組、器材組、資訊組。
第二條 每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名,任期為一學年。各組組長由主席提名,
經班聯會代表會議通過。
第三條 各組幹部之職權:
第一節 文宣組:
一、擬定組織行事曆。
二、發布開會通知。 三、安排會議程序。 四、會場規劃。 五、管理會場秩序。 六、會議記錄。
七、製作、擬定意見卡。
八、回收意見卡定整理、公佈。
九、意見卡分類及整理,並呈交各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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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活動組:
一、支援活動宣傳辦理。 二、規劃並舉辦年度活動。 三、推介學藝活動訊息。
四、負責組織內部之活動辦理事宜。 五、負責與活動相關社團聯繫。
第三節 美宣組:
一、支援宣傳海報之製作。
二、製作發行各種班聯會宣傳文案、文件和紀念品等。
第四節 公關組:
一、負責設計及寄發公關函。
二、聯絡、接洽一切對外之公關事宜。
三、班聯會活動主要之宣傳部門,由本組擔任輔助的角色,必要時得間
接幫忙各社團完成活動。
四、校內舉辦活動時,負責接待外校同學。 五、邀請相關老師列席代表大會。
第五節 總務組:
一、會費之出納及管理。 二、編列學期收支預算表。 三、採購本會所需物品。
第六節 器材組
一、負責場地之整潔及其他有關服務事項。
第七節 資訊組
一、 負責設置並管理班聯會網站以及協助文書組電腦資料處理等相關
事宜。 二、 各項活動之攝影和DV拍攝工作。
第六章 會議總則
第一條 會議之召集
一、每週定期舉行之代表大會,由主席召集之。
二、臨時代表大會由主席召集之,正副主席罷免案提出時,由班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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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選之臨時主席召集。
三、凡三分之一以上班級連署,即可提請主席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條 會議程序
一、主席宣佈開會。 二、主席報告議程。
三、報告上次會決議案執行情形。 四、各組工作報告。
五、對上次決議案之執行,或其他會議進行情形,檢討其利弊得失,及 其改進之方法。
六、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之事項。 七、臨時動議。 八、意見反映。 九、主席結論。
十、宣佈下次開會時間地點及討論主題。 十一、主席宣佈散會。
第四條 出席代表之權利義務
一、出席代表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決及選舉等權利。 二、出席代表有遵守會議規則、服從決議及維護議場秩序等義務。 未出席者亦同。
第五條 會議請假
一、若班代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於開會前向文宣組登記,並說明 理由,且該班代表務必推選該班一位同學出席之。
二、每次會議班代表均出席參加。無故缺席兩次以上者,取消其資 格並,由該班另外推選一位同學擔任。
三、每次會議班代表均出席參加。開會遲到五分鐘以上者登記一次 ,違兩次同缺席一次。凡遲到十分鐘以上者為缺席。
四、班聯會各組組員,如有利用正課需要請公假者,請向主席登記核
准,再向訓育組長申請之。
第七章 其他
第一條 獎懲法則
一、表現盡職,無缺席紀錄,由班聯會提報訓育組於學期末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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