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编制和管理指南
为指导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及相关标志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一书一签”及相关标志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进口、使用和储存企业。 2 依据文件
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3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60号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1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170号国际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GB/T 16483-2008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GB/T 17519-201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 GB 15258-200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 16804-2011 《气瓶警示标签》 GB 15346-2012 《化学试剂 包装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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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0300-2006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 6944-20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2268-2012 《危险货物品名表》
AQ 3013-200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 3047-2013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 JT 617-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DB 11/061-2011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 DB 11/755-2010 《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 DB 11/833—2011 《危险化学品地上储罐区安全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公告2015年第5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4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制度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6] 423号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指南。 3.1
危险化学品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以及通过物理危险性鉴定被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3.2
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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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下游用户供应某种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包括生产、经营、进口企业等。 3.3
下游用户
为工业或专业使用,比如储存、搬运、处理加工或包装而从供应商处接受危险化学品的中间人员或最终用户。 3.4
危险化学品企业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进口、储存和使用企业的统称。 3.5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生产、分析检测、研制开发的企业的统称。
4 “一书一签”的编制主体
4.1 危险化学品供应商是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的编制主体, “一书一签” 和商品标签上供应商的名称应一致,危险化学品供应商应对其编制的“一书一签”内容负责。
4.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编制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 4.3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购进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并使用本企业商品标签销售的,应当编制其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如受其他供应商委托代为分装、充装或稀释后并使用委托方商品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则应使用委托方的“一书一签”。
4.4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编制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中文版“一书一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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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应按《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对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编制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 5 “一书一签”的内容
5.1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结构、内容和通用形式应符合GB/T 16483的规定,16个部分的标题、编号和前后顺序不应随意变更。具体内容的编写细则及格式、书写要求和计量单位要求应符合GB/T 17519的规定(参见附件1)。
5.2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要素和内容应符合GB 15258的要求(参见附件2)。
5.3 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安全标签、商品标签和产品合格标签内容混合设计的产品标签内容,必须有GB15258规定的安全标签要素和内容。化学试剂标签还应符合GB15346的规定。
5.4 对于小于或等于100ml或100g的小包装危险化学品,为方便安全标签的使用,可以使用简化标签,标签要素可以简化(参见附件2) 。 5.5 充装单一气体或混合气体的单个气瓶上安全标签的设计和内容应符合GB 16804的要求(参见附件3)。
5.6 “一书一签”上的应急咨询电话必须是编制“一书一签”的供应商24小时值守的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或供应商签约委托机构的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应保留电话委托协议书备查。对于国外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应提供至少一家中国境内的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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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应每五年更换一次,在此期间若发现新的危险特性,供应商应及时对“一书一签”进行修订,并向用户提供最新版本的“一书一签”。 6 “一书一签”的使用
6.1 危险化学品供应商应采取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放置在产品外包装内以及网络传送等多种适宜可行的方法,使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产品同步进入流通。
6.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或喷印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6.3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在分装、充装或稀释后的危险化学品包装上重新粘贴、拴挂或喷印化学品安全标签。
6.4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在其进口产品的包装上重新粘贴、拴挂或喷印中文版化学品安全标签。
6.5 对于小于或等于5mL或5g小包装的化学试剂,其安全标签也可通过贴于试剂瓶的外包装、缩印或拴挂等方式实现。
6.6 气体充装企业应保证根据气瓶内所装气体粘贴、除去、更换标签。每只气瓶第一次充装时即应粘贴标签。如发现标签脱落、撕裂、污损、字迹模糊不清时,充装企业应及时补贴或更换标签。 7 “一书一签”的传递
7.1 危险化学品供应商应在向下游用户交付产品时提供所供应产品的“一书一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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