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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债权、债法总则的基本概念和地位
作者:葛正英
来源:《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05期
摘要:债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并在当今社会中占据重要位置。债、债权、债权债务、债务等都是对同一种法律关系的不同称谓。债权请求权的消灭,并不能代表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从债权在现代社会占据的优越地位来看,我国有必要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设立债编,或者颁布债法典。
关键词:债;债权;债法;债法总则
中图分类号: D923.3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5)05000705
如果说物权法发挥着调整静态财产关系的重要作用,债法则发挥着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重要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交易更加自由、便捷,债法的作用也不断凸显。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设立,绝大多数均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也符合民法“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从国外的一些立法模式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将债法的相关规定纳入民法典中,并单独设编。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均有关于调整债权的相关法律条文,但至今还未颁布统一的债法典,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债法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在深入了解债的基本内涵后,要解释何为债的关系?债有哪些类型?债的发生情况包括哪些?债权请求权的消灭是否意味着债的消灭?解决这些问题不仅有助于我们把握债法在当今社会的作用,也让我们对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设立债编或者颁布债法典充满信心。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罗马法中的债
对于债的认识,需要从罗马法开始谈起。古罗马的《民法大全》对债的概念有着明确的定义。其中,《法学阶梯》对于债是这样规定的:“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1]即罗马法中的债指的是“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并称之为?法锁?(jurisvinculum)”[2]302。 (二)我国古代法中的债
在我国古代,债与责的概念是相通的,即“责,通财也,俗作债”(《正字通说》)。汉书《淮阳宪王钦传》中有句话说:“责,谓假货人财物,未偿者也”[3]449。由此可见,我国古人所理解的债仅仅是一种欠人钱财的一种表述,但它反映了我国古代所存在的债权债务现象,可谓是现代民法意义上的债之雏形。因此这种认识也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 (三)现代民法中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