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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工作移交管理办法
GT-BF-CW-004-2012(A0)
1 目的
为规范财务人员的工作移交、明确财务人员在工作移交前后的责任、保障集团财产及财务资料的完整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系统的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二级核算员因工作调动、离职及暂时离岗超过半个月以上交接手续办理的全过程。 3 职责
3.1 离职、离岗或调动人员是财务移交工作的责任人。
3.2 二级财务进行工作移交时,由财务负责人指定财务人员做为工作移交的监交人。
3.3 财务人员进行工作移交时,其财务负责人是工作移交的监交人。 3.3 财务负责人进行工作移交时,其分管领导是工作移交的监交人。
4 工作程序
4.1 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4.1.1 移交人已受理的经济业务但尚未完成凭证制单的,应在完成制单后方可交接。
4.1.2 账本尚未登记的,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处加盖经办人印章、使用电算化软件的应记账至移交人制单的最后一张凭证。 4.1.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填写《财务人员移交清册》。
4.1.3.1 财务人员负责档案保管的,应将所保管的财务档案内容填入移交清册。 4.1.3.2 移交人应将当年度应装订但尚未装订的会计凭证、报表和资料装订成册,并填入移交清册。
4.1.3.3 移交人员岗位涉及货币资金的,应清点现金,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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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4 财务负责人或出纳移交时,必须取得交接日的银行对账单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并对未达账项进行复核,对于不一致情况,应逐一查明原因并记录在交接清册中;
4.1.3.5 移交人员应将负责保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填入移交清册; 4.1.3.6 移交人尚在进行中工作或需注意的事项应填入移交清册。
4.2 交接时的工作
4.2.1 移交人和接交人按照《财务人员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4.2.2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的有关记录进行实地点交,不得补缺。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的数量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
4.2.3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交接日的银行对账单核对,对于未达账项的原因应进行复核。
4.2.4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2.5 接交人必须审核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账户的实物,保证账表、账账、及账实相符。如有不符,必须请移交人查清原因,并在《财务人员移交清册》中注明。
4.2.6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遗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财务人员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2.7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4.2.8 财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资金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4.2.9 交接在按照《财务人员移交清册》清点无误后,接交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财务人员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应在《财务人员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地点、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财务人员移交清册》页数等。
4.2.10 《财务人员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监交人留存一份、存档一份;《财务人员移交清册》在实际移交过程中可根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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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格式增加页数。
4.3 交接后的工作
4.3.1 对拥有电算化系统、收费系统权限的移交人,监交人应在交接完成后通知系统管理员关闭移交人的权限。
4.3.2 接交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4.4 移交后的责任
4.4.1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5 相关文件 无 6 记录
6.1 《财务人员移交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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