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小浪底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电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信访条例》
《济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小浪底建管局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电厂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治安事件,具有突发性、对电厂正常工作秩序将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规模群体上访、请愿、集会、游行、蓄意闹事及恐怖袭击等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减少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社会影响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突发事件管理工作。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电厂统一领导和电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各分厂(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 依靠科学,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4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是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4.5 坚持保护重点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处理和控制中,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防止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 群体性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与职责 3.1.1 应急处置领导机构
电厂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和两个工作小组,负责电厂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3.1.2 领导小组 组 长:电厂厂长
副组长: 电厂副厂长、总工程师
成 员:电厂办公室主任、财务部主任、安全监察部主任、生产技术部主任、生产保障部主任、运行调度分厂厂长、发电维护分厂厂长、水工分厂厂长、水电供应部主任、保卫处处长、小浪底公安局局长。
3.1.3 应急办公室 主 任:电厂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 安全监察部主任、生产技术部主任、生产保障部主任
成 员:厂办公室、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生产保障部主任管理人员、当班值长
应急办公室设在电厂办公室: 24小时值班电话0379-63905606 3.1.4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工作小组: (1)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小组 主 任:主管生产电厂副厂长
成 员:电厂办公室、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生产保障部、运行调度分厂、发电维护分厂、水工分厂、水电供应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2)稳定应急管理工作小组 主 任:主管政务电厂副厂长
成 员:电厂办公室、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生产保障部、保卫处小浪底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3.3 职责
3.3.1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突发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部门关于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
(2)监督电厂的应急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协调各分厂(部门)职责的划分,并监督各分厂(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写、学习、演练和修订完善;
(3)负责总体指挥协调各类不安全和不稳定突发事件的处理,负责出现危急事件时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应急预案的终结;
(4)部署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善后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5)及时向济源市政府部门及小浪底建管局报告电厂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6)负责监督、指导电厂各职能机构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并对相关部门或人员考核。
3.3.2应急办公室职责
(1)负责安排落实突发事件日常的预防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生产运行情况,提请应急指挥领导决定进入和解除预警状态和应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