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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县商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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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要求;

(4)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3、监督管理方式 (1)年审;

(2)通知企业自查; (3)监管机构抽查。 4、监督管理措施

实地走访,查看台账及相关规定落实记录资料。 5、监督管理程序

(1)进入企业现场,根据相关要求,检查企业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

(2)查看相关记录资料;

(3)询问相关人员的管理情况。 6、监督管理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指出,能现场纠正的现场纠正,不能现场纠正的违法违规问题: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四)拍卖、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监管

1、监督管理对象

拍卖、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 2、监督管理内容

(1)检查新增拍卖、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的场地标准; (2)审查拍卖、典当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日常数据报送; (3)年审。

3、监督管理方式

(1)定期审核分析企业财务报表等;

(2)现场检查,每年抽选不少于20%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4、监督管理措施

(1)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

(2)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 (3)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 (4)根据需要采取其他监管方式。 4、监督管理程序

(1)调阅企业财务月报、或其他已报送资料,审查其真实性、时效性,特别重要的问题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

(2)对确需现场检查的,下发通知; (3)实地戡察,查阅台帐,面谈询问;

(4)情况汇总,填写现场检查意见,通报检查结果,督促企业整改。

5、监督管理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企业进行以下处置: (1) 依法不予通过审批或年审初审; (2) 责令限期整改;

(3) 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4) 违法情节严重且逾期未整改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1、监督管理对象

商贸流通领域的行业企业。 2、监督管理内容

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及行业有关规定情况。 3、监督管理方式 (1)通知企业自查;

(2)常规性检查; (3)特定性检查。 4、监督管理措施

组成联合检查组实地走访,查看台账及相关规定落实记录资料。

5、监督管理程序

(1)进入企业现场,根据相关要求,检查企业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

(2)查看相关记录资料;

(3)询问相关人员的管理情况; (4)抽查相关人员安全演练。 6、监督管理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指出,能现场纠正的现场纠正,不能现场纠正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记录在案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结束后,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移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处理。

(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1、监督管理对象

(1)全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2)全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 (3)全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2)发卡企业是否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 (3)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4)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对隶属的售卡企业疏于管理。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检查不少于备案企业的10%。 4、监督管理措施

(1)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发卡企业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已备案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已备案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已备案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5、监督管理程序

(1)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督查或者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调阅相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6、监督管理处理

(1)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应备案未备案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的企业违规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2)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对属地企业执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1、监督管理对象 全省零售商和供应商。 2、监督管理内容

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3、监督管理方式

采取自查、抽查、督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4、监督管理措施

(1)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商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调阅有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5、监督管理程序

(1)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2)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对有关企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6、监督管理处理

(1)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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