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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举报人保护法律体系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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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举报人保护法律体系论要

戴 巍

【摘 要】 “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突显出我国举报人保护法律制度的严重不足。在理论更新与现实需要的双重压力之下,我国构建举报人保护法律体系已是大势所趋。然而举报人保护法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建设与发展需格外谨慎处置,因此,对国外理论积累与实践经验的考察和分析显得十分必要。美国举报人保护法律体系之先进性与实效性世界公认,对其发展历程与现实状况进行全盘探察与评析,并总结出值得借鉴的经验教训,以此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举报人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与维持,具有促进意义。 【期刊名称】政法学刊 【年(卷),期】2017(034)003 【总页数】11

【关键词】美国举报人保护法;法律体系;法制评价;举报人

一、问题提出

近期的“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同时,这一事件幕后那位英勇无私的举报人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敬佩与担忧,建立健全我国举报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举报人通常指“通过公共或内部渠道,检举、揭发、抗议雇主或其他雇员的不法、失德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人。”[1]在欧美国家法律实践中,举报人在防治贪污腐败等不法、不当行为方面的作用已得到充分验证,举报人被认为是“错误与革新的连接点,他们对隐蔽的不端行为,炳若观火。其探察不当行为的效率较政府机关内部的审计员、监察员等专业人士还要高。”[2]然而举报人往往因为其正义之举而被犯罪分子所仇恨,

时常遭受打击报复以及不公正对待。但随着越来越多国家认识到举报人的价值与作用,为避免举报人因遭打击报复等不公正对待而选择沉默,纷纷采取立法的方式严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据统计,截至2009年,出台了专门或多重的法律法规应对举报人保护问题的国家已经达到50个,[3]且近几年这一数字还在加速提升。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举报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保护公民举报权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直至2005年我国正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国内举报人保护研究才得以渐入正轨,之前一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关注。截至目前虽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我国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以及不公正对待的问题并未的得到有效地解决。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现实角度看,加快举报人保护建构已是刻不容缓之势。

首先是理论方面的需求。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目标后,一直以政府主导、自上而下方式推动与推进这一复杂的国家转型工程,但随着法治改革进一步向纵深发展,这种“自上而下”模式的局限与弊端日益显现。因此,如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成为了众多学者探讨和研究的热点。在这场讨论中,“公众参与理论”逐渐崭露头角并迅速获得广泛认同。公众通过有序地行使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参与到法治改革中,这种“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动力模式不仅能弥补政府主导模式的缺陷,还能“有助于在社会心理层面上使他们更容易认同和接受改革的结果,因此可以从政治多元主义合法化角度,为改革提供大规模的、可持续的合法化资源。”[4]同样,党的十八大后,我国掀起了反腐败风暴,在这场打击贪污腐败的斗争中,我们一直采取依靠国家推动,依赖

中央巡视组查办,自上而下的方式。尽管从目前的反腐工作数据来看,这种方式的确卓有成效,但是随着打击贪腐工作进入“深水区”,我们惯用的“自上而下”方式已开始显露出局限性、单维性与滞后性的弊端。因此,适时引入“公众参与理论”至打击贪污腐败及其他不法行为的工作中,已成各方共识。 其次是现实方面的要求。从国内情况看,无论是新闻媒体的报道,还是学者的实证研究,都反映出“我国举报人的处境比较尴尬,一些基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举报人的生存状态。”[5]同时,越来越多的举报人保护理论研究成果显示,举报人保护工作越来越复杂,针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已不再是过去那些直接、显性、即时的手段,而是转变为间接、隐性、延时的打击报复方式。然而我国目前的举报人保护法制依然不完善,存在诸多明显缺陷,如:法律位阶低且公、私领域分布不均;举报义务化,举报人工具化倾向明显;对打击报复行为的事先预防性措施匮乏,事后惩罚措施亦缺乏力度;举报人权利救济途径过少;奖励方式单一等等。①参见:赖彩明,赖德亮:《加强公民举报权的制度保障》;王欢、金圣春:《论我国举报人权利的立法保护——贡献、局限与构想》;杨辉解:《论我国举报人权益保护的制度安排》; 祝好师、蔡景婷:《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立法完善探析》等。很明显,现行的落后举报人保护法制完全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举报人保护工作,难以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而这种落后的举报人保护法制的危害还不仅局限于此,由于举报人保护工作十分复杂和特殊,所以对相关法制的完备性、实效性、针对性有着极高的要求,落后的举报人保护法制“实际上会给举报人造成一种幻象,使其错误地相信自己的举报行为能受到保护而无畏地站出来,这将导致他们因暴露身份而更容易成为打击报复的标靶。此种举报人保护法对举报人造成的危害比举报人保护法缺失

美国举报人保护法律体系论要

美国举报人保护法律体系论要戴巍【摘要】“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突显出我国举报人保护法律制度的严重不足。在理论更新与现实需要的双重压力之下,我国构建举报人保护法律体系已是大势所趋。然而举报人保护法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建设与发展需格外谨慎处置,因此,对国外理论积累与实践经验的考察和分析显得十分必要。美国举报人保护法律体系之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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