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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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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仲裁法

一、美国联邦仲裁法简介

美国联邦仲裁法(FAA)是美国仲裁法的基石。1925年美国国会制定联邦仲裁法的初衷在于“通过将仲裁合同升格为一般合同地位而一改几百年来对仲裁合同的那种司法敌视状况。”依照联邦仲裁法,除与现行法律与衡平法有抵触之外,任何涉及诸如海事法、国际商贸法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均为有效、不可撤销及可实施的。联邦仲裁法适用于任何州际贸易中涉及的合同,这与各方当初订立合同时本意无关。鉴于国会关于州际贸易有普遍的管辖权,联邦仲裁法适用于绝大多数合同,乃至适用于某些州法院。联邦仲裁法在于保证当签署仲裁合同一方往后拒绝仲裁时,法院将依据仲裁条款强制仲裁,并禁止法院越俎代庖。联邦仲裁法规定有严格的仲裁实施条款。因此,美国法院意识到联邦仲裁法旨在制定一套偏向于仲裁的全国性政策。尽管联邦仲裁法并未规定详尽的仲裁规那么,但该法仍订有某些有利于从仲裁、仲裁员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那么诸要件的程序。例如,联邦仲裁法规定在仲裁条款中未写明如何指定仲裁员或当事人各方未能指定仲裁员时,法院能够指定仲裁员。依照联邦仲裁法,仲裁庭有权强制证人到庭并交出文件。

另外,联邦仲裁法授权法院依照需要强制执行仲裁员发出的传讯令。美国法院关于确认或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极大。通常,法院只有在显现以下情形才有权撤销仲裁裁决,即:讹诈、仲裁员显失公正或受贿,仲裁员非法行为或缺乏仲裁管辖权。另外,若是仲裁裁决超出仲裁范围,仲裁裁决形式有误,或裁决书中计算或表述显现误差时,法院也有权对裁决书作出修改或更动。

在执行国际仲裁协议与裁决方面,联邦仲裁法第二章和第三章明文规定:美国法院应依据本章规定,承认并执行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通过的“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及“1975年泛美国际商业仲裁公约”(即巴拿马公约)。依照上述两个公约,只要任何成员国依照有效仲裁协议及管辖权作出的裁决,该裁决通常可在其他各成员国的法院取得执行。上述公约并对仲裁执行的抗辩理由作了限制。另外,美国法院对此种抗辩理由的诠释也十分狭隘。

除上述之外,美国联邦仲裁法还有以下特点:

仲裁范围:美国关于仲裁主题很少设有限制。依照美国法院判例,除国会明确规定只有法院才有管辖权之外,几乎所有民事纠纷均属于仲裁主题范围。 仲裁管辖权:在美国,关于仲裁协议是不是成立的决定权在于法院,而非仲裁员。尽管联邦仲裁法并未规定仲裁庭是不是有权对其管辖权作出裁决、法院的裁决通常剥夺了仲裁庭的此种权利。对仲裁持异议的一方可在仲裁开始前向法院提出中止仲裁的动议,经常使用的理由为仲裁协议缺乏效劳或有关纠纷的解决并未包括在协议中。

临时救济:关于在国际仲裁程序中法院可否下达临时救济令这一点尚有争议。联邦仲裁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法院对此裁决也各异。但是,总的趋势时法院对仲裁裁决前的保全方法日趋持宽容态度。

仲裁员回避制度:联邦仲裁法并未对仲裁员是不是应公布其有利害冲突的立场作明文规定。但是,美国法院对此作了规定。美国仲裁协会(AAA)所作的国际仲裁规那么及美国仲裁协会与全美律师协会规定的仲裁员在商事纠纷案件仲裁程序中应遵守的执业道德标准中均强调了此种制度。为保证仲裁的公证性与独立性,仲裁员立场公布的做法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一种制度。

调查取证:同国际仲裁一样,在美国仲裁极少采纳诉讼程序种的普遍调查取证做法。与诉讼中调查取证不同的地方在于,仲裁庭对调查取证限制与操纵很严。比如,庭外录取口头证词做法十分罕有。文件互换也有各类限制。但是,仲裁员在美国有权签发传人证物证的传唤令。若是被传唤方拒绝配合,仲裁员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可视其中拒绝为一种不利被传唤方的证据。

处惩性补偿:尽管联邦仲裁法与示范法(Model Law)关于仲裁员是不是有权下达处惩性补偿令未作明确规定,很多美国上诉法院都以为仲裁员有权利作出此种裁定。另外,联邦最高法院在一次裁决中指出,尽管有关争议合约适用纽约法,但是这并非等于当事人选择了纽约一般法中关于仲裁员无权作处惩性裁决的做法。最高法院进而认定,在当事人没有作出此种选择的情形下,在条文中并未禁止采纳途惩性裁决的联邦仲裁法应优先于该州法律。

二、美国仲裁法案原文

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制定:

第1条 “海事”及“商事”之概念;实施本法案之例外。

本法案所谓“海事”是指若是发生争吵,属于海事法庭管辖权之内的租船契约、海洋运输工具的提单、关于码头设备、供给船只用品或船只修理的协议、碰撞和其他对外贸易方面的事务。所谓“商事”是指各州之间的或和外国的贸易,在合众国属地或哥伦比亚特区的贸易和各属地之间、属地同任何一州或外国之间、哥伦比亚特区同任何一州、属地或外国之间的贸易;可是本法案对船员、铁路员工和效劳于对外贸易或各州间贸易的各类工人的雇佣契约都不适用。 第2条 仲裁协议之有效性,不可撤销,及执行。

在任何海事或商事契约中,为了用仲裁方式解决可能由于契约引发的或由于拒绝履行契约全数或部份引发的争吵所作的书面规定,又或将由于这种契约引发的、或由于拒绝履行契约引发的此刻的争吵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都是有效的、不可撤销的和有强制性的,可是具有法律或衡平法所规定撤销契约的理由者除外。 第3条 诉讼争议可提交仲裁时停止诉讼程序。

任何争吵,若是已经有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而向美国法院提出诉讼,法院依照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且查明争吵能够依照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后,若是请求人不违背仲裁程序,应当停止诉讼审理,到依照协议规定完成仲裁的时候为止。 第4条 依照协议未能仲裁;请求享有管辖权的美国法院作出强制仲裁之命令;请求通知与送达;审理与裁定。

两边当事人签定了书面仲裁协议,关于对方不履行、拖延或拒绝仲裁而受侵害的一方能够请求依照法律、衡平法或海事法庭的法典的规定对争吵引发的诉讼有管辖权的任何美国法院,命令依照协议规定进行仲裁。上述请求应当用书面通知违约方,并给予五日的期限。通知书应当依照法定送达传票的方法送达。法院应当审问两边当事人,若是关于仲裁协议的签定或违抗一点没有异议,法院应当命令两边当事人依照协议规定进行仲裁,可是审问和其他程序必需在提出请求的地域进行。若是关于仲裁协议的签定或违抗一点有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判。若是被以为违约的一方不要求用陪审制审判,或争吵属于海事法庭管辖权之内,即由法院审问并作出决定。若是争吵不是海事案件,被以为违约的一方能够在通知书应当缴回之日或以前提出用陪审制审判的要求。法院接到要求,应当命令依照法律

美国联邦仲裁法

美国联邦仲裁法一、美国联邦仲裁法简介美国联邦仲裁法(FAA)是美国仲裁法的基石。1925年美国国会制定联邦仲裁法的初衷在于“通过将仲裁合同升格为一般合同地位而一改几百年来对仲裁合同的那种司法敌视状况。”依照联邦仲裁法,除与现行法律与衡平法有抵触之外,任何涉及诸如海事法、国际商贸法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均为有效、不可撤销及可实施的。联邦仲裁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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