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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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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4〕391号)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工就业窗口办理劳动合同新签、续订、变更备案,确保劳动用工信息备案数据的有效性与准确性,并结合本单位数据填写本表格。

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备案情况表

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用工数 *劳动合同有效备案数 备注:

*劳动合同有效备案数:

(1)用人单位新招用员工,在所属人社局就业登记窗口所作的劳动合同新签备案为有效劳动合同备案数据;

(2)用人单位已按前述要求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需及时前往就业窗口作劳动合同续订备案,方能作为有效劳动合同备案数据。

(3)劳动合同(包括新签劳动合同和已经续签的劳动合同)到期未作续签备案或解除、终止备案的,为无效劳动合同备案数据。

注意: 1.“用工数”和“劳动合同有效备案数”填报2024年最新数据;

2.经贵公司自行核查后,发现本公司劳动合同有效备案数少于用工数的,请下载附件2

《劳动合同续变登记批量导入模板》,填报未做劳动合同续订备案的在职员工信息,填写信息时不要修改模板表格的格式,并仔细核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合同期限类别、合同起止日期、岗位类型,若发现信息无法导入系统,则退还给贵公司修改后重新上报;

3.因此项工作仅限于在职员工劳动合同的续订备案,故表格中“签订类别”选择“续订”; 4.该表随2024年书面审查报告书一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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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企业参加2024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须知

1.《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共10页(含一页劳动合同签订、续订情况表),用人单位填写第3-8页,不能有空栏,无情况的须填“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可从网上下载,填写后直接报送或发电子邮件均可。

2.如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

3.第一部分基本情况“登记、注册执照类型”栏区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特种行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挂靠协议书、租赁协议书、许可证、机关单位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请对照选填。

4.《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部分填报内容注意事项: A.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等。

B.行业类型:农林牧渔业、制造业、贸易、物流、工业、服务业、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计算机服务业、批发零售业等。

C.经济类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其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

5.第6页中(一)劳动用工情况和(二)劳动合同情况的人数均填写2017年12月末的数据,(三)劳动报酬情况的“上年度”均指2017年度。有劳务派遣用工的用人单位,据实填写派遣人数及派遣单位;派遣单位超过两家的,应另附页详细说明派遣单位和人数。第7页中(四)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上月”统一填写2017年12月份的数据。

6.第二部分(一)劳动用工情况中:单位从业人员数=订立劳动合同人数+其他从业人员数。

7.报送方式

资料下载网址: http://ldrsj.tjftz.gov.cn [资料下载] 电子邮箱: smsc@adm.tjftz.gov.cn

报送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司法大楼63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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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

说 明

一、本《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印制。

二、本《报告书》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主要备案资料,反映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

三、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以公告发布时间为准,用人单位须携带本《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审查。对逾期不报送

《报告书》或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实施处罚。

四、本《报告书》应由用人单位妥善保管,待劳动监察机构日常检查时查验。

五、本《报告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核发,或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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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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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4〕391号)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所属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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