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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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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二条 总经理负责本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管理工作。

场长负责本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场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

第四条 按规定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 第五条 不得向本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第六条 本场按照下列规定对生猪加施畜禽标识:

(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本场的,在离开本场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生猪,在生猪到达本场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先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七条 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八条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条 本场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依法向农委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第十一条 种畜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十二条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为2年,种畜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从事生猪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

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本场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场长应根据数据采集要求,组织畜禽养殖相关信息的录入、上传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生猪、生猪产品实施追溯: (一)标识与生猪、生猪产品不符; (二)生猪、生猪产品染疫;

(三)违规使用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发生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 (五)其他应当实施追溯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不销售、收购、运输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本场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总经理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场长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条 首次采购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即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三)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五)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 (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条 采购时必须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四条 禁止到疫区采购饲料,运输饲料,尽可能避开疫区。 第五条 禁止使用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使用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六条 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第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饲养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立即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主动或配合进行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兽药采购保管使用制度

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是动物健康的重要保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兽药采购

1、首次购进兽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供货单位的资质及质量信誉(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1)营业执照。

(2)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供货单位为生产企业的)。 (3)兽药经营许可证(供货单位为经营企业的)。

(二)审核所购入兽药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1)核实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2)兽药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

(3)审核兽药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4)了解兽药的性能、用途、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5)进口兽药的核实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进口兽药通关单等内容。

(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确认。

(1)供货单位的委托书(需委托企业盖章); (2)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采购合同。

2、购进兽药时,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必要时,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

3、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账、货相符。采购记录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兽药入库时,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一)与进货单不符的;

(二)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四)质量异常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兽用生物制品入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二、陈列、储存兽药 1、兽药库房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货架、地板; (二)有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三)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四)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五)有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库、冷库(柜)的温湿度具体要求: 常温库温度:0~30℃ 阴凉库温度:0~20℃ 冷藏库温度:2~10℃

冷库、柜、冰箱(疫苗保存):2~8℃,低于是-15℃等。 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75%之间。

疫苗需备有保温、发电等设施设备,或具有相关产品停电后的保温办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为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第二条总经理负责本场畜禽标识和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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