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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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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2018)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7月10日以第142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唐山市规划局、重庆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常州市规划局、同济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员是王玮华、吴晟、颜望馥、杨振华、涂英时。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员是涂英时、吴晟、刘燕辉、杨振华、赵文凯、张播,其他参加人员是刘国园。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年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员是鹿勤、付冬楠、谢映霞、朱子瑜、刘燕辉、张播、谢颖。

本标准修汀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包括有代表性典型城市的实地调研,分析、总结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实践经验与存在的问题,同时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法规与技术标准,充分落实了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发展理念与要求,征求了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了衔接。

为便于规划设计、规划管理、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本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本条是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城市居住区(小区)的实践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1964年原国家经委和1980年原国家建委,先后颁布有关城市规划的文件,对城市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以下简称93版《规范》)是我国颁布实施最早,也是使用普及率最高的城市规划标准之一;是在吸取国外经验、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已建城市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为规范我国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2000年,伴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化,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以及住宅市场化变革,对93版《规范》进行了局部修订,形成了2002年版《规范》。2013年,为配合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46]号)要求,2002年版《规范》针对低影响开发再次进行了局部修订,主要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道路、竖向等技术内容进行了局部增补和修改,形成了2016年版《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目前,93版《规范》的主体内容已使用十余年,这些年正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重要历史时期。面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变化,包括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住房体制改革;城市人口剧增,大城市交通拥堵、公共服务供需不平衡、人口老龄化等城市问题凸显;以及城市居住区开发模式、建设类型与建设模式更加多元化、建筑设计与生活需求更加多样化等诸多变化与问题,《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面临挑战。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新时代的发展理念和发展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绿色发展,提高《规范》的政策性、导向型、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居民的居住生活环境符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的“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合理结构”要求,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有效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管理行为,促进城市居住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规范》进行修订。

为落实国家标准化改革的统一部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统一变更工程建设标准特征名的通知》([2017]140号)要求,实现在标准规范名称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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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区分“强制、推荐”属性的目标,即全文强制的为“规范”,其他均为“标准”,本次修订将《规范》更名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1.0.2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是城市总体规划选择居住用地、控制开发强度、预测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合理布局居住生活空间的依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居住区建筑容量和人口规模,配置各项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有效管控居住用地建设的依据;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住宅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合理组织建筑空间、道路交通,设置配套设施,设计绿地等公共空间,保障居住生活环境安全、宜居的依据。

1.0.3 本条明确了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应以营造宜人的居住生活环境为中心,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推动发展更加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空间,坚持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模式;并应满足居民合理的生活需求,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创造绿色出行的生活条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提出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丽、和谐及多样化的居住环境。

2 术 语

2.0.1 本条明确了“城市居住区”的概念。

“居住区”是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的地区,与原《规范》术语“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的概念基本一致。居住区依据其居住人口规模主要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和居住街坊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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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 明确了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的含义。

“生活圈”是根据城市居民的出行能力、设施需求频率及其服务半径、服务水平的不同,划分出的不同的居民日常生活空间,并据此进行公共服务、公共资源(包括公共绿地等)的配置。“生活圈”通常不是一个具有明确空间边界的概念,圈内的用地功能是混合的,里面包括与居住功能并不直接相关的其他城市功能。但“生活圈居住区”是指一定空间范围内,由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住宅建筑相对集中的居住功能区域;通常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行政管理分区等情况可以划定明确的居住空间边界,界内与居住功能不直接相关或是服务范围远大于本居住区的各类设施用地不计入居住区用地。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用地面积规模约为130h㎡~200h㎡,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用地面积规模约为32h㎡~50h㎡,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用地面积规模约为8h㎡~18h㎡。采用“生活圈居住区”的概念,既有利于落实或对接国家有关基本公共服务到基层的政策、措施及设施项目的建设,也可以用来评估旧区各项居住区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的配套情况,如校核其服务半径或覆盖情况,并作为旧区改建时“填缺补漏”、逐步完善的依据,北京市对老城区的规划管理就实行了“查漏补缺、先批设施、后批住宅”的管控原则。 2.0.5 本条明确了“居住街坊”的概念。

“居住街坊”尺度为150m~250m,相当于原《规范》的居住组团规模;由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用地规模约2h㎡~4h㎡,是居住的基本生活单元。围合居住街坊的道路皆应为城市道路,开放支路网系统,不可封闭管理。这也是“小街区、密路网”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 2.0.7 本条明确了“公共绿地”的概念。

公共绿地是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配建的公园绿地及街头小广场。对应城市用地分类G类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中的公园绿地(G1)及广场用地(G3),不包括城市级的大型公园绿地及广场用地,也不包括居住街坊内的绿地。 2.0.9 本条明确了“配套设施”的含义。

与居住区的分级相对应,各级生活圈和居住街坊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总称为配套设施。其中包括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A)、商业服务业设施(B)、市政公用设施(U)、交通场站(S4),也包括居住用地内的服务设施(服务五分钟生活圈范围、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社区服务设施,以及服务居住街坊的、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的便民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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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条文说明修订说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7月10日以第142号公告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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