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网络中心工程技术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信息安全的特定事项采取特殊措施进行防范。
(四)责任
1.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网络中心工程技术人员以口头形式警告、撤消当事人上网使用资格或者停机:
⑴违反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制度,危害网络系统安全的; ⑵接到网络中心工程技术人员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拒不改进的;
⑶不按照规定擅自安装软、硬件设备; ⑷私自拆卸更改上网设备; ⑸出现问题未立即报告;
⑹有危害网络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
2.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院处以经济处罚:
⑴在工作站进行与网络工作无关操作而造成危害的; ⑵私自拆卸、更改网络设备而造成危害的; ⑶ 向院外人员泄露口令密码而造成后果的;
3.利用终端设备进行与网络工作无关的事,导致病毒侵袭而造成损害的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院处以经济处罚,并处以全院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
(1)造成设备损害,处以所损坏设备价格十倍以上罚款; (2)造成本站系统破坏,处以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3)导致病毒侵袭而造成全网瘫痪,除予以严厉的行政处分外,所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50%、间接经济损失的10%由个人负担;直接经济损失的10%、间接经济损失的5%由所在科室部门负担。
(4)在网络系统设备、设施附近作业而危害网络系统安全,影响网络正常运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作业单位赔偿;造成医院财产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和承担民事责任。
⑸执行本规则的医院各类人员因失职行为而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五)附则
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
(1)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2)网络设备:指运行在网络上的计算机、打印机、集线器、数字交换机、服务器、不间断电源等。
(3)网络设施:连接计算机的光纤电缆、双绞线、交换机柜等。 (4)本规定的解释权由医院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