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甘肃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8]174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17 【实施日期】2008.12.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修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甘肃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7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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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级标准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工作机构 2.2 任务分工及职责 2.3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处置 3.2 事后处置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4.2 物资保障 4.3 医疗卫生保障 4.4 交通运输保障 4.5 治安维护
4.6 通信、广播电视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2 / 4
5.2 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修订 6.2 预案解释 6.3 预案实施
甘肃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高效的消防救援指挥体系,快速有效地处置高层、地下、石油化工、大型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区等场所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消防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级标准
Ⅰ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100人以上中毒(重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Ⅱ级(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