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2001]10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11.07 【实施日期】200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2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1]108号 2001年11月7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适应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各事务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38号)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外省市做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暂实行核定征收 1 / 2
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应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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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湘地税发[2001]10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1.11.07【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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