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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范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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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范制作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依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时使用的文书,法律依据是相关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承载着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处罚的法律依据及处罚决定以及救济途径等。其制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反映着执法者的办案水平,所以决定书的制作必须规范严谨。自我局正式使用执法办案系统以来,各单位在办理行政案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上存在较多问题,下面本人结合实际浅谈当前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制作的要求,供大家参考。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在录入违法行为人个人信息时,图简单,录入不全面(比如手机号、现住址等信息均可以在提取后添加),依赖系统从户籍系统中提取的信息,不与询问笔录进行核对,不注重查证行为人个人实际信息,不对行为人有无违法前科情况进行查证,有违法前科的,不录入违法嫌疑人前科信息。

二是在叙述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方面含糊不清,往往办案人员在录入简要案情时,均未按要求录入案件的基本事

实,导致决定书叙述的违法事实成了发案经过或报警内容,而不是经公安机关查证认定的违法事实。

三是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因个人认识不到位,导致证据材料不扎实,主要事实不清,以致无法简明扼要的叙述案件事实情况。

四是在引用法律法规中的“条、款、项、目”不清,不注意行为人违法情节轻重的记载。目前还有部分民警在引用法律法规“条、款、项、目”方面胡乱安名,张冠李戴(比如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写成“扰乱社会秩序”)。

五是在运用执法办案系统制作法律文书时,办案民警不修改、不编辑,不能正确做到人机结合,以致决定书缺乏严肃性、严谨性。

六是在办案单位法制员、领导把关时,不能及时将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办案人员将案件报法制大队审核时,审核人员发现并指出问题后,办案单位往往寻找各种理由拒绝修改(比如:赶时间或者发牢骚,让单位领导说情通融),总认为是法制部门在刁难。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反映出办案民警的综合素质,也反映出案件质量的优劣。如果粗心大意,责任心不强,就不能制作出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只有概括地叙述清楚什么人,何时何地,出于何种目的,用何种手段,侵害什么对象,造成什么结果(时间、地点、人物、

动机、目的、经过、情节、后果),才能做到准确无误的正确叙述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从而避免因决定书叙述不清导致涉案人员产生误解,引发新的问题出现。

作为我们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既要做到不带观念又有观念,即对案件双方当事人不带观念,对案件事实又有观念,能正确区分对错抓重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处事。作为法制部门案件审核人员,在服务基层执法办案的同时,应严格落实执法监督职能,争做防火墙,不做泥瓦匠。 二、规范制作的基本要求

(一)、填充式文书的制作

1、决定书首部由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文书文号组成。

2、正文部分,正文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被处罚人是自然人的,“违法行为人”栏填写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如果是单位的要裁明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以上内容均引用当初录入的违法嫌疑人或单位信息)

第二部分包括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关证据、法律依据及其决定内容、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现查明”后面横线处准确且简明扼要地填写经查证属实的被处罚人的违

法事实(时间、地点、人物、动机、目的、经过、情节、后果,坚决不能不修改系统自动引用的报警内容)。“以上事实有” 后面横线处填写证据部分,对证人可不写姓名(此处如不恰当,可以自行修改编辑)。“根据” 后面横线处填写法律依据,应具体到法律法规的全称和条、款、项、目(系统自动引用,只要在处罚审批表中填写正确,这里一般不需要修改)。上位法对有关事项有明确规定的,应填写上位法。“现决定” 后面横线处填写决定内容,包括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以及收缴、追缴等其他处理内容(一般由系统自动生成,但前提必须是在录入措施信息时正确录入)。“履行方式”应当根据不同的处罚种类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如责令停产停业,可填写“限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停产停业”或“限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停业整顿”。如罚款处罚的,可填写“限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到某某银行缴纳罚款”。如果是警告处罚,可以填写“当场训诫”。拘留的应写明“送某某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有依法不执行情形的,应当在履行方式中写明:“由于被处罚人具有某某情形,如系治安类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X项的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无需写履行方式的,或者已经履行的,在该栏写“无”,表示无内容,如没收、吊销等(可以编辑修改)。

第三部分包括法律救济途径告知以及所附清单。法律救济途径告知,写明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复议机关(局裁案件为商洛市公安局或商州区人民政府;所裁案件为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或商州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所裁局裁均为商州区人民法院)。有没收、收缴、追缴决定的,应附相应的清单。

3、尾部部分填写成文日期,决定机关名称(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决定机关印章(印章由系统自动生成,但要求插入办案人员数字证书)。

(二)、制作式文书的制作(主要用于案情比较复杂或一人有多种违法行为时,在填充式文书的填充空间里不能全部填写时使用,一般不要使用)

使用制作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公安机关可以对案情以及处理情况作更加充分的说明,增加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提高法律文书的制作水平,其他要求同上。

浅谈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范制作

浅谈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范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依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时使用的文书,法律依据是相关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承载着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处罚的法律依据及处罚决定以及救济途径等。其制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反映着执法者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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