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金融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学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金融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 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配合教学管理工作,推动学院
全面素质教育计划的实施和正确引导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特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是学院对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表现的综合评定。评分的成绩作为当年
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的依据,测评结果直接与升级、留降级、评优、毕业推荐、推荐入党挂钩。
第三条 综合测评总成绩有德育、智育和文体三方面成绩组成。构成比例:
综合测评成绩=德育成绩X 0.2+智育成绩X 0.6+文体成绩X 0.2.
第二章 德育表现测评
第四条 德育成绩=思想品德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五条 思想品德行为表现基本分为80分,按以下六项内容评定,每项分优、良、中三个等
级,分别计10分、8分、6分,表现差者可计5分以下。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学院的正常秩序,
不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不参加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危害社会秩序和校园稳定的活动。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参加政治
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 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勇于创新,课堂纪律好、出勤率高。 (五) 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努力完成
校、系、班级交给的任务。
(六) 讲文明、懂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七) 加强自我修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
(八) 培养严谨的生活作风和良好的生活习惯,勤俭朴素,不吸烟,不酗酒。 第六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为20分(超出者以20分计),按以下内容加分。
(一)担任校团、学生会干部称职的加4—7分,担任院团、学生会干部称职的加3—6分,
担任班级团、班干部称职的加2—4分,担任宿舍长称职的加1—2分;学生干部不起作用不加分,社会职务不累加,只加一个最高分。院授予的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团员、三好学生、干事称号,可另加0.5分;校授予的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团员、三好学生、干事称号,可另加1分, 获得省级以上单位授予的优秀荣誉称号,可另加3分;其他各类社团不另外加分。干部得分与否由辅导员评定,平均分不得超过4分;院级团、学干部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辅导员评定,平均分不得超过5分;校级团、学干部由校团委会评定,平均分不得超过6分。(校、院有关部门及学生会各部门聘请的人员,不列入干部范畴,但考虑工作关系可加1.5—3分)。具
体加分如下表:
称职 7 6 不称职 校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 学院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校级社联主席、校学生会副主席、 校团委和学生会秘书长、部长,校社联副主席,院学生会副主席、院社联主席 院团总支和学生会秘书长、部长,院社联副主席、班长,团支书,社团会长,党建助理,学生辅导员助理 担任校团委、系总支、学生会副部长、班级纪检委员、班级学习委员 担任各班委(除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纪检委员)、各类社团副会长 两委干事、舍长,各类社团正副部长 5 4 0 3 2 1.5
(二)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经院、校、市、省、国家书面表彰嘉奖者分别加3
分、6分、8分、12分、20分。
(三)义务献血、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并受到学校认可的同学一次加
1分,累计不超过5分。
(四)积极参加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者加1—5分,需相关部门开具证明。 (五)获院、校、市、省、国家表彰的(除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分别加0.5分、
1分、2分、5分、10分。如论奖学金加5分,国家奖学金加10分,如论励志、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加分。
(六)晚自习满勤加2分(不得迟到、早退、请事假,允许大一学年病假10次、大二学年
病假3次;病假必须出具三甲医院以上级别的相关证明材料;病假由辅导员认定,以下同),公假算满勤。 第七条 评定行为表现扣分规定:
(一) 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字报者,视其情节
扣20分以上。
(二) 凡未经准假而不参加政治学习、集体活动、劳动、集体点名每次扣2分。
(三) 通报批评一次扣6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处分的分别扣10分、20
分、30分、40分。
(四) 在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及学生管理工作中,出现不合格的集体,具体组织者每次
每项扣3分,成员每次每项扣2分。违反学院宿舍管理规定者每次扣3分,违反达三次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五) 学生所在班级和宿舍在院系组织的统一评比中未达标者扣2分。 (六) 态度恶劣,谩骂侮辱检查人员、私揭白榜,每次扣5分。 (七) 不按规定时间作息且影响他人者,每次扣3分。
(八) 晚归者(以生活区安保处登记名单为准)扣2分/次,夜不归宿者扣10分/次。宿舍
内有留宿异性者个人扣20分,并取消个人及所在班级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
者可直接开除学籍。
(九) 未经批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每次扣5分。 (十) 在宿舍使用高功率电器者,每次扣2分。
(十一)晚自习迟到、早退(5分钟内)每次扣0.5分,迟到早退超过5分钟按缺勤计算;请事假每次扣1分,缺勤每次扣3分。
第三章 智育表现测评
第八条 智育成绩=学业基本分+学业表现附加分-学业表现扣分
第九条 学业基本分为90分,以学年所有必修课和规定选修课的成绩计算,考查成绩优、
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分、80分、70分、60分、50分折算。
计算公式:各科平均成绩*0.9
第十条 学业表现附加分为10分(超出者以10分计),按以下内容加分。
(一)凡个人在校、市、省或全国公开出版刊物发表论文者,每篇分别加0.5、1、2、3分
(同一篇以最高分计)。
(二) 在校、市的专业知识竞赛、科技活动中获奖者,每项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分为:
校级(1、0.6、0.4),市级(1.4、1、0.6),省级(2,、1.6、1),国家级(5,4,2)(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
(三)通过专业等级考试、资格认证者,以证书、成绩证明为准。CET—4通过者(达到国
家规定的线),学习成绩加1分;超过550分的,另加1分。CET—6通过者(达到国家规定的线),学习成绩加2分;超过550分的,另加1分。计算机等级考试:国家一级通过者,学习成绩加1分;国家二级通过者,学习成绩加2分;国家三级通过者,学习成绩加3分。金融类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通过者、资格类考试取得证书(必须是省级以上),学习成绩加1分。
(四)满勤(含所有的教学活动、报告会及讲座等集体活动)加3分。 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扣分规定:
(一) 考试作弊一次扣10分,并按《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二) 考试不及格,每门扣3分(不含公共选修课),并且不得参评奖学金
(三) 无故旷课扣1分/节,迟到早退扣0.25分/节,事假扣0.5分/节,且不加满勤分。课
堂纪律差受老师批评、警告,每次扣0.5-1分。病假10节内不扣分,算满勤,超过10节不扣分但不加满勤分。公假算满勤不扣分。特殊事假,省内三天内、省外五天内不扣分但不算满勤。
(四) 在实践性教学环节中,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违反规程造成事故或损坏设备者,
酌情扣5—10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二条 文体成绩=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十三条 文体成绩基本分为80分,以体育成绩计算,计算公式为:体育课成绩*0.8;若无
体育课,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分为80、70、60三个档次。
第十四条 文体表现附加分为20分(超出者以20分计),参加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文艺演
出、卫生评比按以下内容加分:
(一)参加省级以上(部级、国家级)文体比赛中个人获前6名,按名次加10、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