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企业经营发生变化,如出口企业因某种原因停业、歇业、破产、迁移、转业、合并、分设等;
2.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被国家有关部门停止或暂停一定时期出口退税权、出口经营权的。
清算核查重点:
1、出口企业(包括外贸、工贸企业和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下同)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如存在涉嫌骗税问题,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时间的限制。有重大涉嫌骗税问题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2、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单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相符;
3、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期执行。对多退的税款,要依法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4、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其计税离岸价格是否正确;
5、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
6、对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单证的出口是否按规定补税;
7、对借权、挂靠企业已办理的退税,是否按规定全部追缴入库;
8、对出口卷烟有无超免税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9、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完整;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0、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出口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的已退税款,是否已予以扣回;
1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适用是否准确;
12、外贸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对这部分销售材料的应交税款是否在出口企业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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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有无非指定外贸出口企业出口贵重货物而办理退税的问题;
14、有无出口不允许退税货物或免税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
15、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交或抵扣税款;
16、出口企业是否按期结汇,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附送了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17、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其他需要重点清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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