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操作实务指南
一、 “免、抵、退”税对凭证、信息的管理 二、 “免、抵、退”税的申报流程 三、 “免、抵、退”税的计算 四、 “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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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对凭证、信息的管理
企业申报免抵退税必须提供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收汇核销单(已核销)、代理出口证明,且申报的出口数据必须同税务机关从海关、外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取得的报关单、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对审通过后,方能办理出口退税。
企业发生出口时若未及时取得上述凭证,在申报出口时需作出相应标志,已注明何种单证还没有收到。待单证收齐后再取消该标志。
根据企业分类管理代码的不同,对缺少必备凭证及电子信息的出口货物不能参与当期的免抵退税计算,待凭证收齐时才能参与计算。
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
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国税函[上]95号文件规定:
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应按企业申报的相对应的出口额或电子数据中的离岸价等计算销项税额,并在当月底前通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须按对应的实际出口额,在次月视同内销缴纳消费税,并按计算的销项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计算销项税额的公式为:
没有电子信息(有纸质报关单除外)出口额的销项税额=没有电子信息(有纸质报关单除外)的实际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已转入成本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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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电子信息企业未申报出口额的销项税额=企业未申报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实际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
“免、抵、退”税的申报流程
1、免抵退税预申报
时间:本月免抵退税正式申报之前
资料:本月免抵退税明细申报电子数据。
后续处理:到税务机关进行预审后,将预审反馈信息读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并根据反馈疑点调整申报数据。
2、增值税纳税申报
时间:法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资料:
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⑵ 上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经退税部门签字盖章)
⑶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后续处理:
将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然后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
3、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时间:次月1日至15日,逢节假日顺延。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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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免抵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⑵ 外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单
⑶ 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⑷ 代理出口证明
⑸ 出口发票
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
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
⑻《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经征税部门签字盖章)
有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业务的,还须报送以下资料:
⑼ 新办的来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原件
⑽ 新办的或要核销的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原件
⑾《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申报明细表》
⑿《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⒂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须按照退税部门的规定要求装订成册。
后续处理:
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生成正式反馈信息。企业将正式反馈信息读入至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并更新原申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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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的计算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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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
什么是年终清算?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年终清算,是税务机关在一个公历年度终了后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已申报办理的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这项工作,既是出口退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又是对全年出口退税工作的一次全面检查。年终清算,不但是监督和检查出口企业对出口退税的执行和管理情况,而且也是对税务机关日常工作质量、效率高低、办法措施是否得当的一次重要检验。因此年终清算,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正确贯彻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使多退的税款及时追回,少退的税款及时补足,还可以促使税企双方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扬长避短,更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水平。
清算时间:
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
清算范围:
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至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指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所有企业。
特殊情况:
出口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退税机关须在年度内进行及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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