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改革试点方案实
施细则
根据《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改革试点方案》(鲁招考【2010】35号)制定本细则:
一、试点院校条件
1.试点院校范围: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了助学注册登试记的高等院校、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专修学院。
2.试点院校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完善的试点工作管理方案,教学实施方案。
3.要有固定的办学地点,必备的办学场所,专业必备的实验实习条件和相应的专职教师队伍。
4.参加试点的考生人数每专业不少于40人,全校不少于200人。
二、试点专业
首批开设6个专科11个本科试点专业,随着试点的发展,将逐步增加试点专业的数量。
专科试点专业及主考院校:工商企业管理(山东经济学院)、会计(山东经济学院)、市场营销(山东大学)、法律(山东大学)、英语(山东大学)、计算机信息管理(山东大学)。
本科试点专业及主考院校:国际贸易(山东经济学院)、工商企业管理(山东大学)、会计(山东经济学院)、市场营销(山东大学)、法律(山东大学)、英语(山东大学)、机电一体化工程(山东大学)、计算机及应用(山东大学)、计算机信息管理(山东大学)、学前教育(山东师范大学)、旅游管理(山东师范大学)。
各专业考试计划见附件4。如果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调整,试点专业考试计划将同步调整。
三、申请、审批程序
拟参加试点的院校向所在地市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市考试机构对申请院校进行考察、初审,将符合试点条件的院校材料签署意见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组织主考院校审核、审批试点院校及试点专业。
每年的3月底前各式上报试点院校材料,4月份审批。 今年5月底前市考试机构完成试点院校初审并上报材料,6月中旬审批第一批参加试点工作的院校及专业。
四、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1. 统考课程每年1、4、7、10月组织四次考试,试点院校组织考生按照规定报考。实践课程综合考核,每年1、7月组织两次考核,考核时间在1、7月自学考试的后一天。
2.参加实践课程考核的学生,必须是各试点学校已注册的在校学生,由试点院校按照省、市报名管理办法统一组织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并将报名及考场编排情况报市考试机构,由市考试机
构编排考场、组织考核。
3.各市考试机构根据本地市试点学校的报名情况做好考试前的准备工作,并将报名和考场编排数据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
4.自考处将全省数据统计汇总后,转交各专业主考院校,主考院校负责试题的命制、印刷,分装,按要求时间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发题地点分发给各市。
5.各市考试机构领取试卷后,应严格按照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做好试题的安全保密和考试的组织工作。
6.考试结束后,由各市考试机构将答卷送达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指定的试卷接受地点,与主考院校办理交接手续。
7.主考院校按照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做好答卷的评阅工作,将答卷成绩与考生的学习过程评价成绩合并计算,结果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
8.实践课程考核收费按照鲁价费发【2002】68号文件执行,每科次收取50元。试点院校在每次考核前30天将费用交主考院校,主考院校将10%交省教育招生考试院、40%交市考试机构。
五、考籍注册管理
1. 试点考试采用零起点考籍注册制,每年注册一次,考生填写“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课程考核注册表”(见附件2),试点院校存入考生学籍档案。
2. 试点院校只能接受本校在校生注册,不得将校外社会考生
及其他助学考生纳入本校注册。
3.试点院校使用山东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系统对新考生注册。注册号即考生的准考证号,其中年度码段使用“年度末两位+5”来标识(如:022610500007)。注册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照片等)按照考务考级管理系统的要求采集,做到准确无误。
4. 各市考试机构负责汇总辖区内试点院校的注册信息,每年12月30日之前,将《注册考生花名册》(见附件3)及电子信息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自考处将考生注册信息转主考院校。
5.注册信息作为考生报名考试、毕业审核的重要依据,备案后不予更改。
六、成绩管理
1. 试点院校按照山东省自学考试管理办法组织已注册考生参加统考课程的考试,并认真做好成绩的查询与公布、课程合格证的发放等相关事宜。试点院校按照《实践课程考核大纲》要求在教学环节中对考生的学习过程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成绩(含作业或试卷)于6月底或12月底报考主考院校。
2. 实践课程成绩由学习过程评价成绩和综合成绩组成,各占50%主考院校负责综合考核成绩和学习过程评价成绩的合并以及毕业环节考核的组织与实施。每年1月、7月统考课程统分期间,主考院校将合并后的实践课程成绩信息(含学习过程评价成
绩、综合考核成绩)、综合考核试卷、毕业环节考核成绩(论文)等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
3.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统分结束后,向市考试机构下发统考课程成绩、实践课程成绩和毕业考核成绩。各市考试机构负责打印、向试点院校下发成绩册和课程合格证。课程合格证由考生本人保存,遗失不补。
七、考籍档案管理
1. 考籍档案管理实行省、市、试点院校三级管理。试点院校保存《注册考生花名册》、《注册登记表》和历次考试的成绩信息;市考试机构负责管理统考课程的合格试卷、综合考核评价的合格试卷、考试成绩册和毕业考核材料;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管理《注册考生花名册》和历次考试的成绩信息。
2. 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实行零起点注册,注册两年内,不得借考、转考
3. 课程免考按照《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执行。
八、毕业证书管理
1. 参加试点考试的学生,注册两年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注册时间按当年的12月计算)。若在校学习期间所修的自考专业不能毕业,其自考学籍仍然在试点院校保留。注册满五年仍未毕业者,将按社会考生对待,实践课程成绩不予保留,统考课程档案转入考生欲转入的市级考试机构。
2. 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符合毕业条件的,应在每年6月或12月向试点院校提出毕业申请,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申请本科专业毕业的考生还应提交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经试点院校鉴定合格,报市考试机构,依照自学考试毕业生管理办法办理毕业手续。
3. 市考试机构负责整理毕业考生档案材料,审查合格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查合格后,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4. 参加本科专业试点考试的学生其学业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士学位标准,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学士学位。
九、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
1. 主考院校要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做好实践课程考核大纲编写、命题、制卷、阅卷,做好毕业环节考核、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颁发,做好对试点院校的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主考院校,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2. 试点院校要按照方案要求,规范办学,精心组织,认真教学,严格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严禁虚假宣传,不实宣传,违规招生。试点院校要积极与主考院校、当地考试机构配合,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