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应当根据抵押物的品种、性质、使用年限、确定合理的抵押率,抵押率用公式表达为
抵押率= 贷款金额 ×100%
抵押物评估价值
一般来讲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率可相对高一些,交通工具、机器设备,特别是专用设备,抵押率应低一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五、抵押合同的签订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抵押合同及其修改、补充合同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六、办理抵押财产的登记
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天内,抵押人应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持抵押合同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
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后,应于3日内将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送交抵押权人。抵押人在抵押登记期满时,必须继续办理登记手续。 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国家政府部门关于抵押登记部门的规定通常会有所变动,银行信贷人员应紧密跟踪。到目前为止,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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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财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七、抵押财产投保及保险权益转让
抵押人应就全部抵押财产向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应符合抵押权人的要求,投保金额不小于抵押物的帐面净值。在抵押合同所担保的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偿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续保或投保,所需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对抵押权人因保险中断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抵押人应当指定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在投保后将保险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六节 质押合同
一、质押担保的种类 (一)动产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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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系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所说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二)权利质押
除动产可以办理质押外,下列权利也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其他权利。 二、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主要有: (一)对象不同
抵押物为不动产或动产,质物为动产或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办理质押。
(二)是否转移占有
抵押是不转移占有的,即抵押物虽然办理了抵押手续,但抵押物仍然由抵押人占管、使用,而质押则不同,质物一旦办理质押,动产应交质权人保管,如为权利,则权利凭证应交质权人保管。 (三)权利人是否获得抵押物或质物的收益
抵押物的收益权一般情况下归抵押人所有,质物的收益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归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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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押合同的基本内容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质押权的实现。
如借款人未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包括因借款人、出质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处分质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质押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冲抵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如第三人对质物提出权利主张,或对质物的处分提出异议,则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出质人承担。 (七)违约事件及处理
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出质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权人根据质押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物;
2.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
在发生违约事件的情况下,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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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止借款人提款; 3.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4.要求出质人按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质权人因出质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无法全部收回的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费用等而蒙受的损失)均由出质人负责赔偿。
(八)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质物的移交、保管、办理出质登记与质押合同生效时间
(一)质押合同项下的质物和权利凭证应在质押合同签订后交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
(二)质权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质物,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或灭失的,由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利益的,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质物依法需要登记的,出质人应在质押合同签订后依法办妥登记手续。
(五)出质人办妥质物登记手续后,应于将有关登记文件送交质权人。 (六)不需办理出质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质权人之日起生效,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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