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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业务培训五共26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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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届满日止。 (三)保证方式

该条款专门用于明确此合同项下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从保护银行利益角度一般将保证方式确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贷款人向保证人提交催款单据和文件,保证人应当在收到之后履行全部债务,不得基于本保证合同和贷款合同提出任何抗辩理由,即见索即付。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保证合同所限定的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清偿责任。 (五)保证的期间

保证期间是保证方式下特有的概念,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在合同内明确规定保证期间,对于维护债权人利益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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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证的连续性

保证人(包括但不限于其继承人、受让人、接管人)在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受保证人或借款人(包括保证人或借款人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的影响。这里所说的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投资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或投资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等等。这条规定保证了债权人的权益。

(七)违约及违约后果

保证人未按保证合同约定及时清偿借款人的债务,贷款人有权扣划保证人在贷款人任何营业机构的任何帐户上的款项。

保证人违反合同其他条款,贷款人有权终止(中止)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八)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保证合同的签订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保证合同及其修改、补充合同在债权人和保证人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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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抵押合同

一、什么是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对可抵押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所说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人可以与抵押权人协商,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称最高额抵押。 二、可以抵押的财产和不得抵押的财产

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合同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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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抵押财产的占有和保管。

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抵押财产的权利凭证应交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检查。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财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财产的安全、完整,如抵押财产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抵押人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未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的上述行为无效。 (六)抵押权的实现

如借款人未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抵押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支付或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冲抵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如第三人对抵押物提出权利主张,或对抵押物的处分提出异议,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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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后果和责任由抵押人承担。 (七)违约事件及处理

1.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抵押人的违约:(1)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毁损、灭失,而该抵押物的保险未落实或因任何原因保险公司拒绝赔付;(2)抵押人违反合同的规定,擅自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3)抵押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抵押权人根据抵押合同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4)因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抵押合同项下抵押无效。 2.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限期纠正;(2)停止借款人提款;(3)宣布贷款提前到期;(4)要求抵押人支付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的10%的违约金。

3.抵押权人因抵押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无法全部收回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而蒙受的损失)均由抵押人负责赔偿。

(八)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抵押财产的作价与抵押率

对抵押物的作价,直接关系到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因此在发放抵押贷款时应当慎重地对抵押物的价值予以评估。一般涉及到抵押物作价时会遇到以下几个概念:帐面价值、净值、评估价值。一般应当要求抵押人在办理抵押手续前,请有关评估机构就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以确定合理的抵押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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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届满日止。(三)保证方式该条款专门用于明确此合同项下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从保护银行利益角度一般将保证方式确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贷款人向保证人提交催款单据和文件,保证人应当在收到之后履行全部债务,不得基于本保证合同和贷款合同提出任何抗辩理由,即见索即付。(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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