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办法1
《国寿康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业务管理办法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见具体条款及《短险实务》、《核保手册》、《保全手册》、《理赔手册》等有关内容。
第一部分、新契约及账户管理
1、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作为该被保险人的附带被保险人,一并投保本保险。
2、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应积极收集被保险人及其附带被保险人信息,填写《团体投保单》(单证代码1016)、《健康保险投保单附件》及《投保缴费清单》(《短险实务》中所附健康险基金型投保缴费清单)。
3、在填写《团体投保单》时,应在备注栏注明本合同的管理费标准,具体由投保人同我公司商定。
4、投保人应在《健康保险投保单附件》中列明被保险人和附带被保险人的分类及各类别的门诊报销比例、住院报销比例。附带被保险人分类情况填列在《健康保险投保单附件》的“连带被保险人”栏目内。
5、公司为投保人设立公共账户,为每一被保险人设立个人账户,不为附带被保险人设立账户。扣除管理费后,投保人首期缴费保险费应等于所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金额与投保人公共账
户金额之和。
6、公司为投保人出具保险合同,打印被保险人清单。根据 投保人要求,可为每一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凭证,具体格式可参考《康安团体补充医疗(基金型)个人保险凭证》(附件1)。
7、恶性肿瘤责任保额不扣减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和投保人公共账户余额。
第二部分、核保
1、新保时,如果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金额小于10万,不需要进行人工核保;
2、如果新保时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金额大于等于10万,投保人需要同时提供相关被保险人的个人健康告知情况,填列《补充告知问卷》(团体)(单证代码:3069);大于等于50万的需要提供其体检结果;
3、被保险人个人账户金额发生变动时,导致其第一或第二年度末“个人账户平均资金余额”(详见条款名词解释第五条)大于等于10万的需要补充提供相关被保险人的个人健康告知,填列《补充告知问卷》(团体)(单证代码:3069);大于等于50万的需要提供其体检结果。
第三部分、保全及账户报告
1、允许中途增加或者减少被保险人。
2、本合同不进行账户利息结算,投保人申请退保及合同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