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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形资产准则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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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形资产准则若干问题的探讨

[摘 要]就企业如何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从而使企业的财务报告能更完整、公允地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尤其是研究与开发费用和商誉的会计处理,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的颁布,旨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我国证券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从总体上来看,无形资产准则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充分体现了稳健性原则,从而使得某些上市公司想利用无形资产来粉饰会计报表更加困难[1]但是,无形资产准则中若干问题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有失妥当,应进一步加以探讨。

一、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无形资产准则第13条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2]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会计的稳健性原则,且核算简单,便于会计人员操作,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政策支持,使企业获得了税收优惠,有利于企业进行更多的研究与开发。但从会计确认和计量角度来看,存在如下问题:

1不符合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wwW由此看来,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作为当期损益处理,显然歪曲了企业的财务信息,造成企业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虚减当期利润,也可能使企业当期的盈利转为亏损;而在依法申请取得无形资产后,由于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没有计入成本,从而使得每期摊销的费用减少,进而又虚增了企业利润。这难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有悖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原则。另外,若

将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费用化,企业管理者为追求短期的盈利指标,会不适当地削减研究开发支出,这不利于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更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2违反了会计核算应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期间相关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期间相关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企业自创无形资产时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是为了成功获得无形资产,这些支出所产生的收益,不仅与本会计期间有关,也与以后几个会计期间相关,应作为资本性支出处理。而我国无形资产准则把研究与开发费用作为当期损益,即作为收益性支出,显然不妥。

3不符合配比原则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费用、成本应当合理配

关于无形资产准则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无形资产准则若干问题的探讨[摘要]就企业如何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从而使企业的财务报告能更完整、公允地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尤其是研究与开发费用和商誉的会计处理,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的颁布,旨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我国证券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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