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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时,未在征收范围内张贴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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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05年,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城镇建设用地批复,同意将某些镇辖下的村委会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用土地手续。2006年,市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文号、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地村及面积、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随后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送达城郊村委会。2007年,市政府将征地补偿安置的内容,包括征收面积、补偿金额、标准、支付方式等进行公告并征求意见。姚某的承包地在此次公告征收范围内。

2011年2月至2012年8月,市街道办与城郊村两个经济合作社分别签订了几份《征用土地协议书》,合计征收土地85亩,之后城郊村委会及所涉经济合作社出具书面材料,证明征地补偿款已全部付清。11月,市国土局作出《关于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公告》,要求征地范围内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权益人尽快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且将实行证据登记保全,核算完补偿款后交由公证处提存,提存后开展清场工作。12月市国土局告知姚某依法办理提存手续及享有听证权利并送达补偿数额和提存通知,姚某未申请听证,其补偿款予以公证提存。

2013年1月,市国土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要求姚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完成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清障工作,同时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姚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青苗等附着物被强制清除。2014年5月作出复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撤销,姚某对处理意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复议决定处理结果正确,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

2015年6月,姚某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政府发布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批准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清障活动等征收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1、区政府在互联网发布征地公告,而未在征收范围内的乡、村张贴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征收土地方案依法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该地地方性法规均未对公告的具体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采取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张贴,并在纸质媒体刊登、互联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方式实施。

本案中,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下发城镇建设用地批复后,区政府通过互联网发布公告,将批准文号、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地村及面积、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在网上予以公告,之后将草拟的征地补偿方案直接送达给村委会并发布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从中可以看出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的程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姚某认为区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征收范围内的乡(镇)、村予以张贴属于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只能说其做法不妥但不构成程序违法。

2、本案姚某起诉时最初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区政府的征收土地行为违法,因诉讼请求不明确经法院释明更改为确认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批准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清障活动”违法,更改后,一审法院过滤掉了另外两项诉讼请求只审查发布征地公告的合法性,该行为是否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关键是要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起诉人提起诉讼的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的,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指导和释明,经释明起诉人仍然不能明确被诉行政行为的,法院应裁定不予立案;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是,经释明起诉人明确被诉行政行为的,无论起诉人明确起诉的是一个行政行为,还是数个行政行为,法院都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其他起诉条件逐一进行审查,不得以起诉多个行政行为为由不予受理。

具体到本案中,经法院释明后的诉讼请求尽管包含多个行政行为,但被诉行政行为已经具体明确,法院应围绕三个相互关联的行政行为,分别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并作出裁判,所以一审法院只审查其中一个行为的做法于法无据。

3、姚某于2015年6月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

吴少博律师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征收土地案件中,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对征收决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起诉,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丧失对被征收房屋及相应土地的权利。之后又针对行政机关就涉案房屋、土地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2012年12月,国土局已经将征收补偿数额告知姚某并对征收补偿款予以公证提存,至2014年底,姚某未对该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丧失对涉案土地的权利,2015年6月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时,未在征收范围内张贴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 图文

案情概述2005年,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城镇建设用地批复,同意将某些镇辖下的村委会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用土地手续。2006年,市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文号、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地村及面积、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随后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送达城郊村委会。2007年,市政府将征地补偿安置的内容,包括征收面积、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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