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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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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肺结核;股骨头坏死;白血病;红斑狼疮;躁狂性精神病及其他特殊病种。

重残包括: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二级以上和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一级以上以及综合残疾人员。 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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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与监督。中心各分支机构根据中心授权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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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所在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4、户口迁出本管辖区或户口不在本管辖区的; 5、属于本管辖区内农业户籍人口的;

6、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的;

7、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省重新就业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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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

2、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无力供其就学的;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4、本市家庭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 (十)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

(十一)中心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规定的可以提取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五)、(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法律规定或中心规定的期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在账户被依法解冻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中心限制提取期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经查实,在中心限制提取期间内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已以偿还购房贷款名义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还清之前又以购买其它住房或偿还购买其它住房贷款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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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签订协议委托中心提取其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在协议有效期内本人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六条 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住两用房或偿还购买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二)购买非自住住房或偿还购买非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购买非本管辖区内住房或偿还购买非本管辖区内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已以购买某套住房名义提取过,售出后又将该套住房回购的;

(五)因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住房,且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购买该住房事实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十个月以上。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提取应连续还款两个月或两个月以上,职工本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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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还本付息额;首次提取时已经还款十二个月以上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可按年累计计算,但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后每次提取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两次提取间隔达到二十四个月以上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可按满整年累计计算,但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历次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受限制。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部分房租。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提出申请,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经中心核实后办理,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付费金额。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月。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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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

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肺结核;股骨头坏死;白血病;红斑狼疮;躁狂性精神病及其他特殊病种。重残包括: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二级以上和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一级以上以及综合残疾人员。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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