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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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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经年检的《低保证》、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提供:《公有住房使用证》、《提取人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及当年全部房租支付凭证;

(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患有本细则规定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提供:县(市)区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医疗付费专用票据、病人与职工本人的身份关系证明、《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夫妻月工资收入合计原则上应在5000元以下);

2、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无力供其就学的,除提供《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夫妻月工资收入合计原则上应在5000元以下)、就学子女与职工本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外,就学前提取的还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和缴费通知;在校学习期间提取的还须提供:交费专用票据;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夫妻月工资收入合计原则上应在5000元以下)。 4、本市家庭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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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廉价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市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议书原件(必须是有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画押的)、房地产开发商加盖公章的入住通知书、房地产开发商加盖现金收讫财务章的收款收据; (2)购买解困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①、公产的提供:发票、《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公有住房出售表》、产权证,提取金额按照发票金额办理提取; ②、私产的提供:《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认定表》、《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公有住房出售表》、产权证,提取金额按照《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认定表》金额办理提取;

③、有限产权的提供:发票、《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认定表》、《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公有住房出售表》、产权证,提取金额按照发票与《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认定表》金额之和办理提取。

《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认定表》、《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公有住房出售表》在房地产档案馆复印,需加盖房地产档案馆公章;

(3)使用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提供:《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借款合同、最近两个月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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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提供:非本市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地派出所办理的居住证(居住证地址、房屋租赁地址、租赁房屋产权证地址要求一致)。

第十九条 职工在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非本管辖区内住房,依据本细则第四条(一)、(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应同时提供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条 职工本人及配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外,应同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夫妻关系证明。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及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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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中心各分支机构对提取的证明材料及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后,除遇特殊情况外,实时将提取资金存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内。

中心审核后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监督与罚则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心有权对单位出具、审核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予以监督或向职工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审核不严的,由中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职工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一经查实,将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保留对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依法予以追缴的权利,并可做出如下处理:

(一)将骗提行为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骗提人及其配偶5年内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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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骗提人家庭(含配偶、子女)2年内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翻建住房指将旧房屋拆除,重建新房。大修住房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房屋。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疾病为《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包含病种(详见附件)。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

为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贫困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22号),现就我市深入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重病包括: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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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

(七)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经年检的《低保证》、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提供:《公有住房使用证》、《提取人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及当年全部房租支付凭证;(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1、本人、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患有本细则规定的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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