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行政争议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这里的“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是所谓的行政争议。没有行政争议,就不可能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和救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活动进行监督。
二、行政机关在复议和诉讼中的“被告”地位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民告官”法,主要当事人的关系是恒定的。
行政争议是由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相对人。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只能是被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只能是被告。
三、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行政机关作出损益性的决定,如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要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许可、行政给付决定未满足当事人请求的,也要告知这些事项。
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行政诉讼起诉权。
四、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行政诉讼答辩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3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要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答复书或者答辩状。这是法定义务,必须认真履行。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要承担主
要举证责任,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行政复议法第24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3条还特别规定,在复议或者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被告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将这些规定和原则综合起来,总的要求是及时举“旧证”、不得查“新证”。
五、实事求是,不以“胜诉”为目的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项和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的规定,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标准是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如果我们的案件质量达到了这样的要求,我们就要努力争取维持它;如果我们的案件质量有瑕疵,我们就要接受被撤销、被变更、被责令重作、被责令履行的现实,从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我们要听从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指挥,不与对
方当事人进行无原则的争执。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敢于承认我们的错误和不足。特别是在法庭上,要举止大方、言语得体、不失风度。
六、依法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
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它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行为,被申请人只能服从和执行,不能对抗;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它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行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二审判决必须履行。 行政复议法第32条、第37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要责令限期履行,对有关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划拨,可以罚款,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你
本可以用那些和他们一起抱怨人生的时间,来读一篇有趣的小说,或者玩一个你喜欢的游戏。 渐渐的,你不再像以往那样开心快乐,曾经的梦想湮灭在每日回荡在耳边的抱怨中。你也会发现,尽管你很努力了,可就是无法让你的朋友或是闺蜜变得更开心一些。 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个问题:你会怀疑自己的能力,怀疑自己一贯坚持的信念。 我们要有所警惕和分辨,不要让身边的人消耗了你,让你不能前进。 这些人正在消耗你。 01. 不守承诺的人 承诺了的事,就应该努力地去做到。 倘若做不到,就别轻易许诺。这类人的特点就是时常许诺,然而做到的事却是很少。于是,他的人生信用便会大大降低,到最后,也许还会成为一种欺诈。如果发现身边有这样的人,应该警惕,否则到最后吃苦的还是自己。 02. 不守时间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