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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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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

评价 项目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 1.1.1 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长期(注1)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 8分。 记分 分值 对应的法律法规、 规范标准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GB50300-2013第6.0.6条(强条) GB50300-2013第6.0.3条 DBJ/T13-56-2011第4.9.7条 DBJ/T13-135-2011第4.11.7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序号 评价分类 1 1.1管理人员到位 1.1.2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5分。 1.1.3重要分部(子分部)(注2)工程验收时,按规定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每人记 3分。 1.2.1 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8分。 1.2.2 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按省厅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 1.2.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每发现一起1.2日常管理检查 记8。 1.2.4 建筑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建筑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审核同意并签字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1.2.5建筑施工企业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一、质量安全行为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6 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就擅自隐蔽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1.2.7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 1.2.8 建筑施工企业在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送检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2 一、质量安全行为 1.2日常管理检查 1.2.9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桩桩位偏差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1.2.10 建筑施工企业在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1.2.11建筑施工企业未按企业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门要求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质量安全检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的,每次记8分。(注3) 2.1.1 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点记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2.1.2复合地基承载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复合地基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根)记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处(根)记5分。 2.1.3 桩位偏差。桩位偏差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记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因桩位偏差造成设计对桩基或基础进行处理(如进行补桩、改变承台或基础梁尺寸等处理)的,每影响到一个承台(一根基础梁)记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GB50202-2002第4.1.5条(强条) 3 二、实体工程质量 2.1地基、桩基工程 GB50202-2002第4.1.6条(强条) GB50202-2002第5.1.3条、第5.1.4条(强条) 2.1.4 工程桩承载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桩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根记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 工程最高记15分。 2.1地基、桩基工程 2.1.5桩身长度。桩身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的,每发现一根记8分。 2.1.6 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检验批记5分。 2.2.1钢筋接头取样送检。送检的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不是在工程结构中截取,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2.2试件(块)取样及送检 2.2.2钢材进场检验。钢材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结构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2.2.3水泥进场检验。水泥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结构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2.2.4主要材料使用。钢材、水泥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结构工程且使用该批次钢材、水泥的主体结构工程已隐蔽的,每发现一批次记8分。 2.3.1 钢结构原材料。进场的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的品种、规格、性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个批次(规格)记5分。 2.3.2钢结构焊缝。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等级经检验不合格且已隐蔽的,每发现1条记5分。 5 2.3结构工程 GB50202-2002第5.1.5条(强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GB50204-2002第7.4.1条(强条) JGJ107-2010第7.0.7条(强条)和JGJ18-2012第5.1.7条(强条) GB50204-2002第5.2.1条(强条) GB50204-2002第7.2.1条(强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GB50205-2001第4.2.1条(强条)、第4.3.1条(强条)、第4.4.1条(强条) GB50205-2001第5.2.4条(强条) 3 4 二、实体工程质量 2.3.3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未按要求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或 现场处理的构件未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的,每1批次记5分。 2.3.4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品种、级别或规格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根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分。 2.3.5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数量每少一根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分。 GB50205-2001第6.3.1条(强条) GB50204-2002第5.5.1条(强条) GB50204-2002第5.5.1条(强条) 2.3.6 钢筋安装。节点加密箍筋个数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1个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分。 2.3.7钢筋安装。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根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 GB50204-2002第5.5.1条(强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GB50204-2002第5.2.1条(强条)、第6.2.1条(强条) GB50204-2002第7.2.1条(强条) JGJ107-2010第7.0.7条(强条)和JGJ18-2012第5.1.7条(强条) GB50204-2002第8.2.1(强条) 2.3.8钢材原材料监督抽测。钢材等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 料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2.3.9 水泥原材料监督抽测。水泥等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 料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2.3.10 连接接头监督抽测。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2.3.11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主要受力构件拆模后同一检验5 二、实体工程质量 2.3结构工程 批每出现3处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分。 2.3.12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主要受力构件外观质量缺陷未经检查记录或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前擅自修补的,每出现一处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分。 2.3.13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主要受力构件严重外观质量缺陷处理不满足技术方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分。 2.3.14 现浇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现浇混凝土基础、框架柱、剪力墙轴线位置、垂直度超过允许偏差尺寸2倍及以上的,每出现3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GB50204-2002第8.2.1(强条) GB50204-2002第8.2.1(强条) GB50204-2002第8.3.1条(强条) 2.3.15混凝土强度抽测。经监督抽测,主要受力构件或节点(包括梁柱、或梁墙等节点)回弹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5MPa以上或经取芯芯样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每发现一个构件或节点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2.3.16混凝土强度评定。主要受力构件(节点)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个检验批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6 2.4主要使用功能 2.4.1 室内环境检测。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每个单位(子单位) 工程记5分,最高记15分。 2.5.1主要材料。电线、电缆、灯具、配电箱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 GB50325-2010第6.0.4条(强条) GB50204-2002第7.4.1条(强条) GB50204-2002第7.4.1条(强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7 2.5建筑电气工程 2.5.2接地电阻值。无接地电阻测试记录或记录签证不齐全的,或因建筑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接地电阻测试值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5分,最高记15分。 2.6.1主要材料。给水排水管道、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8分,单次检查 GB50303-2002第24.1.2条(强条) 二、实体工程质量 8 2.6给排水与采暖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最高记24分。 2.6.2 压力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无压力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或记录签证不齐全的,或记录完成后发现管道出现渗漏现象的,每发现一处(次)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2.7.1主要材料。风管、管道、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台)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GB50242-2002第3.3.16条(强条) 9 2.7通风与空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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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评价项目违规事实记分条款1.1.1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长期(注1)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8分。记分分值对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条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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