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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动火作业
在生产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动火区域以外一律严禁动火) 2.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2.3室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2.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 2.5固定动火区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2.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单位或单独厂房全部停炉,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科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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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与高处作业的规定;
5.2公司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4凡处于建筑防火设计规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5.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阴井、地沟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的水平距离均不应小于10m ,并不准在烈日下爆晒;
5.11凡在有可燃物等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动火作业: 6.1.1生产不稳定; 6.1.2设备、管道腐蚀严重。
6.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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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公司安全科、保卫人员,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6.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公司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3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3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7、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7.1动火分析由安全科用测爆仪检测。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测爆检测。
7.2测爆分析的测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7.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分析。
7.4测爆仪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7.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7.5.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33%;
7.5.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8、《动火许可证》的管理
8.1《动火许可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名称加以区分;
8.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8.2.1 《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本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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