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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南宁市兴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告(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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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南宁市兴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告(2015)

我局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集意见和反复修改,于2015年9月24日召开了《南宁市兴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已修订完毕。现依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

2015年10月19日

南宁市兴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保障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科学、合理、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51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2007)549号)有关规定,结合兴宁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南宁市兴宁区 (以下统称兴宁区)。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地点、场所。

本规划所称经营业态,是指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制订《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业态分类标准细则》(以下简称《业态分类标准细则》,附件一)将兴宁区零售点划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等七种类型。

第四条零售点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与公平公正原则。零售点设置和优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体现公平、公正。

(二)适应发展与优化结构原则。零售点的增减要适应商圈或路段内经济、人口、环境的发展变化,设置的类型适应国家产业战略、社会发展和消费趋势变化,卷烟经营业态分布基本满足所在商圈或路段的消费发展需要。

(三)细分商圈与分类布点原则。零售点设置应考虑各商圈的现实和发展差异性,通过对各区域的不同发展特点和现有零售户不同经营业态的经营管理特点进行调查研究,以商圈的形式予以划分,并根据各商圈内经营业态的发展适宜性予以分类设置零售点,规范和引导

区域内烟草零售业态发展,促使零售业态分布与区域市场发展相适应,保障零售户合法权益,满足消费者消费需求。

(四)信赖保护与动态调整原则。零售点布局要从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出发,保护已取得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的合法权益;对发展中不合理、不完善的零售点布局问题,通过日常动态监督管理逐步完善。

第二章 总体布局

第五条兴宁区划分为朝阳商圈、公园商圈、长堽商圈、明秀商圈、金澳商圈、三塘商圈、五塘商圈、昆仑商圈等商圈。(见附件二:《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商圈划分表》)

第六条零售点布局尊重各商圈现实差异性和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度,根据商圈卷烟市场容量和变化状况开展评测,判断各商圈的现实和发展状态,通过对不同的商圈状态采取不同的优化布局策略或方法,促进零售点布局持续有序趋向合理。

第七条根据商圈市场容量测评结果,将本规划第五条规定的商圈分为三种状态,即:过饱和状态、饱和状态和发展状态。

商圈状态通过商圈市场消费需求容量系数值(以下用Z表示)进行监测和判断。商圈市场消费需求容量系数(Z)=(该商圈前一会计年度卷烟总销量变化率)×40%+(该商圈上一会计年度卷烟总销量变化率)× 60%+调整值。根据Z值所处数值区间判断具体商圈的商圈状态。

(一)当0〈Z≤0.9时,该商圈的商圈状态为过饱和状态;当0.9〈Z≤1.1时,该商圈的商圈状态为饱和状态;当1.1〈Z时,该商圈的商圈状态为发展状态。

(二)调整值一般为0。但当国家、行业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商圈内经济发展出现重大变化时,如城市发展或城镇化推进中出现大面积改、扩建及其他重大因素致使商圈消费需求容量系数偏离实际的情况下,兴宁区烟草专卖局可以以增加零售点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调整值,改变原有商圈的状态。

第八条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每年1月份根据上年度历史数据开展对辖区各商圈状态的测评工作,测评结果按过饱和、饱和、发展状态对商圈进行归类(见附件三:《201X年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商圈状态测评结果》),并向社会发布通告。《2015年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商圈状态测评结果》与本规划同步发布。

第九条零售点布局设点应体现便民利民原则,并有效促进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体系建设。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需求,结合零售点经营业态的服务辐射面和业态特点,鼓励发展服务面广、服务门类齐全和保障能力强的便利店、超市、商场类业态,控制发展烟酒店类业态,食杂、娱乐服务和其他类业态与区域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十条设置零售点的固定经营场所应当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和本规划第三章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十一条地铁(含轻轨)站点或连通的商业区域内零售点设置需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地下轨道交通管理规范要求,检票口至站台区域或法律法规禁止设点的场所、区域不得设置零售点。

地铁(含轻轨)站点商业经营区域零售点的设置,按本规划第二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商圈道路、街(巷)道分为主干道和一般街道两类。根据道路、街(巷)道的现实差异性和人员在不同区域流动、行走的不同特点,对商圈道路、街(巷)道进行分类管理。道路中心线有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隔离栏(含隔离花圃)或双黄线的道路和城市环城快速环道为主干道,其它为一般街道。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十三条零售点的增减应与所在商圈市场容量变化相协调。

属于“发展状态”的商圈,根据“自然增长”原则设置零售点,直至该商圈状态变为饱和状态;属于“饱和状态”的商圈,根据“退一进一”原则设置零售点,直至该商圈状态变为发展状态;属于“过饱和状态”的商圈,根据“只退不增”原则优化零售点布局,直至该商圈状态变为饱和状态或发展状态;

“自然增长”是指自商圈状态通告生效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商圈状态通告生效之日期间,依申请按本规划第三章的相关条款标准增设零售点。

“只退不增”是指自商圈状态通告生效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商圈状态通告生效之日止,该期间内不增设卷烟零售点。本规划中规定不受商圈状态约束的除外。

“退一进一”是指自商圈状态通告生效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商圈状态通告生效之日期间,该商圈出现注销许可证情况时,可依申请按本规划第三章的相关条款标准增设零售点。但新增零售点数量不得大于该商圈注销零售点数量。依本规划中规定不受商圈状态约束所增加的零售点数量不计入“退一进一”新增的零售点数量中。

(一)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每月11日(遇到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在其办公场所、兴宁区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烟草受理窗口,公布上月“饱和状态”商圈零售许可证注销和新增情况,明确当月饱和商圈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在兴宁区人民政府网站、南宁市烟草专卖局外网公布。

(二)当月1日起受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在当月公布日前未作出许可决定的,根据受理在先原则,按本规划第三章相关条款标准和当月公布数量审核发放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饱和状态”或“发展状态”的商圈内临街零售点的布局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一)主干道两侧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南宁市兴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告(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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