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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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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除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水定额中含食堂用水,其它均不含食堂用水。 2 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60L。 3 医疗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 4 空调用水应另计。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3.1.10 表3.1.10中将宿舍单列。根据工程反馈的信息,宿舍用水时间特别集中,经收集到的论文和测试资料分析,供水不足的现象主要集中在宿舍设置集中或相对集中的盥洗间和卫生间,并且供水不足的原因不仅采用用水疏散型平方根法流量计算公式,其用水定额qL、小时变化系数Kh偏小也是原因之一,为此作如下修订: 1 宿舍用水定额单列,并适当提高用水量标准和Kh值系数;

2 宿舍分类按国家现行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进行分类: Ⅰ类——博士研究生、教师和企业科技人员,每居室1人,有单独卫生间; Ⅱ类——高等院校的硕士研究生,每居室2人,有单独卫生间;

Ⅲ类——高等院校的本、专科学生,每居室3人~4人,有相对集中卫生间;

Ⅳ类——中等院校的学生和工厂企业的职工,每居室6人~8人,集中盥洗卫生间。 根据反馈意见在表3.1.10中增列了酒店式公寓、图书馆、书店、会展中心的用水定额。 3.1.11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3.1.12 工业企业建筑时,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30L/人?班~50L/人?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宜采用30L/人?次~50L/人?班;用水时间宜取8h,小时变化系数宜取2.5 ~ 1.5 。

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可采用40L/人?次~60L/人?次,延续供水时间宜取1h。

3.1.13 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应根据采用的冲洗方式,以及车辆用途,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度等确定,按表3.1.13计算。

注:当汽车冲洗设备用水定额有特殊要求时,其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3.1.13 传统的洗车方法用清水冲洗后,水就排入排水管道,既增加了洗车成本,又大量浪费水资源。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蓬勃发展和车辆的家庭普及,以及各地政府加强了节约用水管理,一些既节水又环保的洗车方式纷纷出现。表3.1.13删除了消耗水量大的软管冲洗方式的用水定额,补充了微水冲洗、蒸汽冲洗等节水型冲洗方式的用水定额。

3.1.14 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当量、连接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应按表3.1.14 确定。

注:1 表中括弧内的数值系在有热水供应时,单独计算冷水或热水时使用;

2 当浴盆上附设淋浴器时,或混合水嘴有淋浴器转换开关时,其额定流量和当量只计水嘴,不计淋浴器。但水压应按淋浴器计;

3 家用燃气热水器,所需水压按产品要求和热水供应系统最不利配水点所需工作压力确定;

4 绿地的自动喷灌应按产品要求设计;

5 当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所需额定流量和最低工作压力有特殊要求时,其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3.1.14 由于给水配件构造的改进与更新,出现了更舒适、更节水的卫生器具。当选用的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和最低工作压力与本表不相符时,可按产品要求设计。故增加了表3.1.14注5。

3.1.14A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有关规定。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3.1.14A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2002已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是指“满足相同的饮用、厨用、洁厕、洗浴、洗衣等用水功能的前提下,较同类常规产品能减少用水量的器件、用具”。针对水嘴(水龙头)、便器及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家用洗衣机等五种常用的生活用水器具的流量(或用水量)的上限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3.1.14B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洗手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或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 3.1.14C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的小便器宜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3.1.14B、3.1.14C 洗手盆感应式水嘴和小便器感应式冲洗阀在离开使用状态后,在一定时间内会自动断水,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时不仅节水,而且卫生。洗手盆自闭式水嘴和小便器延时自闭式冲洗阀可限定每次给水量和给水时间的功能具有较好的节水性能。

3.2 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1 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3.2.2 当采用中水为生活杂用水时,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要求。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3.2.2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是在原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 48-1999的基础上制定的,并在该标准实施之日起将原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 48-1999同时废止。本条作相应修改。 3.2.3 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3.2.3 所谓自备水源供水管道,即设计工程基地内设有一套从水源(非城镇给水管网,可以是地表水或地下水)取水,经水质处理后供基地内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的供水系统。

城市给水管道(即城市自来水管道)严禁与用户的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这是国际上通用的规定。当用户需要将城市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或补充水时,只能将城市给水管道的水放入自备水源的贮水(或调节)池,经自备系统加压后使用。放水口与水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有有效的空气隔断。

本规定与自备水源水质是否符合或优于城市给水水质无关。

3.2.3A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3.2.3A 用生活饮用水作为中水、回用雨水补充水时,不应用管道连接(即使装倒流防止器也不允许),应补入中水、回用雨水贮存池内,且应有本规范第3.2.4C条规定的空气间隙。 3.2.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3.2.4 造成生活饮用水管内回流的原因具体可分为虹吸回流和背压回流两种情况。虹吸回流是由于供水系统供水端压力降低或产生负压(真空或部分真空)而引起的回流。例如,由于附近管网救火、爆管、修理造成的供水中断。背压回流是由于供水系统的下游压力变化,用水端的水压高于供水端的水压,出现大于上游压力而引起的回流,可能出现在热水或压力供水等系统中。例如,锅炉的供水压力低于锅炉的运行压力时,锅炉内的水会回流入供水管道。因为回流现象的产生而造成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劣化,称之为回流污染,也称倒流污染。 防止回流污染产生的技术措施一般可采用空气隔断、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措施和装置。 3.2.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3.2.4A 本条文明确对于卫生器具或用水设备的防止回流污染要求。已经从配水口流出的并经洗涤过的污废水,不得因生活饮用水水管产生负压而被吸回生活饮用水管道,使生活饮用水水质 受到严重污染,这种事故是必须严格防止的。

3.2.4B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管口为淹没出流时应采取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

注:不存在虹吸回流的低位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其进水管不受本条限制,但进水管仍宜从最高水面以上进入水池。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3.2.4B 本条文明确了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补水时的防止回流污染要求。本条文空气间隙仍以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来控制。对于管径小于25mm的进水管,空气间隙不能小于25mm;对于管径在25mm~150mm的进水管,空气间隙等于管径;管径大于150mm的进水管,空气间隙可取150mm,这是经过测算的,当进水管径为350mm时,喇叭口上的溢流水深约为149mm。而建筑给水水池(箱)进水管管径大于200mm者已少见。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进水管采用淹没出流的目的是为了降低进水的噪声,但如果进水管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会产生虹吸回流。如在进水管顶安装真空破坏器。

3.2.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3.2.4C 本条文明确了消防水、中水和雨水回用水池(箱)补水时的防止回流污染要求。贮存消防用水的贮水池(箱)内贮水的水质虽低于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但与本规范第3.2.4A条中“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内的“液体”或“杂质”是有区别的,同时消防水池补水管的管径较大,因此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高度控制在不小于150mm。

3.2.5 从给水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 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 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倒流防止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3.2.5 本条的规定属城镇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小区或建筑物的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第1款补充了有两路进水的建筑物。第2款系针对叠压供水系统。第3款针对商用有温有压容器设备的,住宅户内使用的热水机组(含热水器、热水炉)不受本条款约束。如果建筑小区引入管上已设置了防回流设施(即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可不在小区内商用有温有压容器设备的进水管上重复设置。

3.2.5A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 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3.2.5A 本条规定属于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的连接。第1款中接出消防管道不含室外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

注:1除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水定额中含食堂用水,其它均不含食堂用水。2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60L。3医疗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4空调用水应另计。▼点击展开条文说明3.1.10表3.1.10中将宿舍单列。根据工程反馈的信息,宿舍用水时间特别集中,经收集到的论文和测试资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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