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防火构造处理,幕墙保温层及防潮层的设置等,应进行隐蔽项目验收,并应按附录C表C.0.49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连接件、紧固件等材料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3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连接件、紧固件等必须安装牢固,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各种连接件紧固件应安装牢固,螺栓应有防松脱措施。
4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5 幕墙应形成自身的防雷体系,并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地连接,严禁串联。
6 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充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衬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的钢板,不得采用铝板,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防火层与玻璃的间距应大于40mm。
7 幕墙四周,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幕墙立柱下部节点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8 幕墙金属框架、金属框架与金属挂件的连接节点的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 明框幕墙玻璃四周与构件凹槽底部应保持一定的间隙,玻璃下部弹性定位垫块和玻璃两边嵌入量及空隙应符合设计要求;全玻幕墙、点支撑玻璃幕墙,玻璃与槽口间的空隙应有支撑垫块和定位垫块,其材质、规格、数量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0 组合幕墙不同面板材料的分界线处框架龙骨应设置双立柱、双横向杆件,分别固定牢固,并应留置不小于10mm的间隙。
4.5.39 幕墙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或后置设件)的埋设。
2 核查防雷、防火、防潮、保温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3 核查构件的连接节点,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的处理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4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40 幕墙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
3 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41 墙面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面工程包括抹灰、饰面板、饰面砖、裱糊与软包工程等。饰面板的连接、连接件之间的连接,内、外墙面的防水层的施工;裱糊、涂饰工程用的腻子、基底封闭底漆,软包饰面工程的封闭底胶、内衬材料,饰面工程的基层(或基体)质量,抹灰工程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及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
36
加强措施等,应进行隐蔽项目验收,并应按附录C表C.0.49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墙面工程使用的材料质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 饰面板安装中连接件与墙体的连接、连接件与饰面板的连接、连接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 室内、外墙面防水层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旧墙面在裱糊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应符合规范要求。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裱糊、涂饰工程的基层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 2)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 3)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新建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层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6 软包饰面工程所使用的封闭底胶、内衬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7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门窗角等应力集中处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4.5.42 墙面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饰面板的连接情况(连接件与墙体、连接件与饰面板、连接件之间)。 2 核查饰面板工程安装方式、所用的材料、尺寸、规格、配件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3 核查室内、外墙防水层施工情况,饰面工程基层处理情况,软包饰面工程使用内衬材料情况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4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43 墙面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无记录基层的处理情况,软包饰面工程内衬材料使用情况,饰面板安装连接情况,内、外墙防水层及裱糊、涂饰工程施工情况,抹灰工程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及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等。
3 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44 轻质隔墙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轻质隔墙工程包括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等。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预埋拉结筋埋设,龙骨安装,填充材料的铺置,设备管线的安装等,应进行隐蔽项目验收,并应按附录C表C.0.49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轻质隔墙安装所需的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和数量以及连接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 所使用隔墙板材的品种、规格、性能、颜色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7
4 骨架隔墙中龙骨间距、规格及构造连接方法,木龙骨及木饰的防火和防腐处理,设备管线安装,门窗洞口部位加强龙骨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边框龙骨安装与基体结构连接应位置正确、牢固平直,无松动。
5 骨架隔墙内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密实均匀,接头应无空隙、下坠。
6 玻璃砖砌筑隔墙中预埋拉结筋及玻璃隔墙框樘与基体结构的连接必须牢固,位置正确。 4.5.45 轻质隔墙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连接件的设置及连接方法。
2 核查木龙骨及木饰面板的防火、防腐处理,龙骨及设备管线的安装,填充材料、拉结筋的施工、板材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3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46 轻质隔墙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且无记录下列主要内容: 1)隔墙安装所需的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及数量以及连接方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骨架隔墙边框龙骨安装与基体结构连接,中龙骨间距及构造连接、门窗洞口部位加强龙骨安装情况。
3)木龙骨及木饰面板的防火、防腐处理使用涂料的品种、涂刷遍数或厚度等。 4)填充材料施工使用材料、填充情况。
3 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47 吊顶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工程包括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花栅吊顶、玻璃吊顶等。房间净高和基底处理,预埋件或拉结筋的设置,龙骨及吊杆(架)的安装,木龙骨、木吊杆防火、防腐处理,填充材料的设置,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调试,石膏板板缝防裂处理等,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按附录C表C.0.50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安装龙骨前应对房间净高和洞口标高进行交接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吊顶内的管道、设备及其支架安装应符合设计标高要求,基底结构情况及缺陷应处理完善,所有管线应验收合格。
3 预埋件或拉结筋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4 木龙骨、木吊杆、木衬板等木制品的防火、防腐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规定。 5 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6 吊杆、龙骨的安装必须牢固,其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38
7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应在安装饰面板前完成。
8 石膏板接缝应进行板缝防裂处理,安装双层石膏板时,面层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并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4.5.48 吊顶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本规程4.5.47条规定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拉结筋、填充材料的设置。 2 核查基层缺陷的处理,木龙骨、木吊杆防火、防腐处理,龙骨及吊杆、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调试,石膏板接缝防裂处理等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49 吊顶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且无记录下列主要内容: 1)房间净高、基层结构情况及缺陷处理情况。
2)洞口标高以及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安装标高。
3)预埋件、拉结筋、填充材料的材料、位置、数量的设置情况及填充料铺设厚度等。 4)木龙骨、木吊杆防火、防腐使用材料、涂刷遍数或厚度,龙骨及吊杆规格、间距、长度、搭接长度。
5)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使用材料、安装位置,接头处理,调试时间和吊杆长度大于1.5m时的处理。
6)花栅的防火、防潮、防锈处理,石膏板板缝防裂处理等。
3 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50 细部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细部工程包括细木制品、木制固定家具、窗帘盒、门窗套、花饰、栏杆、栏板、扶手等。木制品的防潮、防腐、防火处理;细部工程的预埋件埋设及节点的连接等,应进行隐蔽项目验收,并应按附录C表C.0.49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细部工程使用的各种材料质量应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 3 木制品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潮、防腐、防火处理。
4 橱柜、护栏和护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4.5.51 细部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的设置以及节点的连接情况。 2 核查木制品防潮、防腐、防火的处理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39
3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52 细部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且无记录下列主要内容: 1)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 2)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情况。 3)木制品的防潮、防火、防腐处理。
3 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53 地下防水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防水工程的细部节点(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加强部位等)的设置和构造,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基层阴阳角处水泥砂浆圆弧形处理;顶板、底板、外墙防水层的保护层,涂料防水层厚度(隐蔽记录中应体现达到设计厚度时的施工遍数)及胎体增强材料、卷材、涂膜防水层的搭接宽度、卷材防水层的施工方法,涂膜、卷材防水层阴阳角处的附加防水层节点构造,塑料板防水层缓冲衬垫的固定、两幅塑料板的搭接焊缝,金属板防水层中金属板的拼缝及金属板与建筑结构的锚固件连接等,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按附录C表C.0.49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地下防水工程使用的各种材料质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 地下防水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 水泥砂浆防水层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的85%。 5 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塑料板防水层等阴阳角处应做圆弧形处理。
6 防水保护层、阴阳角处防水附加层的做法应满足设计要求及现行规范《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的规定。
7 涂料防水施工前应先在基面上涂一层与涂料相容的基层处理剂,防水层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80%;两幅卷材短边和长边的搭接宽度均不应小于100mm,涂料防水层施工缝搭接宽度应大于100mm。
8 防水板缓冲层应用暗钉圈固定在基层上,下部塑料板应压住上部塑料板。
9 金属防水层焊缝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及现行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4.5.54 地下防水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相关的出厂合格证和性能检验报告、现场抽样复验报告、试块强度报告以及相关的资料是否齐全。
2 核查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加强部位等设置和构造做法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