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确保概预算科学合理。
企业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工程造价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向招标确定的设计单位提供详细的设计要求和基础资料,进行有效的技术经济交流。
初步设计应当在技术经济交流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的设计管理实务技术,进行多方案比选。施工图设计深度及图纸交付进度应当符合项目要求,防止因设计深度不足、设计缺陷,造成施工组织、工期、工程质量、投资失控等问题。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设计单位应当提供全面、及时的现场服务。因过失造成设计变更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工程项目概预算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控,实行严格的概预算管理,切实做到及时备料,科学施工,保障资金,落实责任,确保工程项目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九条 按照合同约定,企业自行采购工程物资的,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一一采购业务》等相关指引的规定组织工程物资采购、验收和付款;由承包单位采购工程物资的,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确保工程物资采购符合设计标准和合同要求。严禁不合格工程物资投入工程项目建设。
重大设备和大宗材料的采购应当根据有关招标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实行严格的工程监理制度,委托经过招标确定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企业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企业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未经工程监理人员签字,工程物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价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财会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包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规定的 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不得拖欠。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重大的项目变更应当按照项目决策和概预算控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应对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进行严格审核。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三条 企业收到承包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开展竣工决算审计,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组织审核竣工决算,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企业应当加强竣工决算审计,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完工项目后评估制度,重点评价工程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和项目投资效益等,并以此作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办理担保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流于形式,审批不严或越权审批,可能导致企业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
(二)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企业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三)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办审批等相关人员涉案或企业利益受损。 第四条 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担保业务政策及相关管理制度办法,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规范调查评估、审核批准、担保执行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按照政策、制度、流程办理担保业务,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切实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二章 调查评估与审批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指定相关机构负责办理担保业务,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出具书面报告。企业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企业在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等相关要求。
(二)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三)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
(四)企业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第六条 企业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担保授权和审批制度,规定审批人员对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重大担保业务,应当报经董事会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类似决策机构批准。
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员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
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子公司担保业务的统一监控。企业内设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务。
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予以回避。
第九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调查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三章 执行与监控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审核批准的担保业务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明确被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并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与有关资料,及时通报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
担保申请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企业的担保份额和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担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日常管理,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被担保人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情况,确保担保合同有效履行。
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被担保人出现异常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妥善处理。企业对于被担保人未按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偿付债务或履行相关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应当按照担保合同履行义务,但同时保留对被担保人的追索权。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及时足额收取担保费用,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与权利和其他有关事项。企业财会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分析被担保人担保期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积极配合担保经办机构,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企业财会机构对于被担保人出现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合理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执行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主合同、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以及抵押、质押权利凭证和有关的原始资料,切实做到担保业务档案完整无缺。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业务外包管理,规范业务外包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业务外包,是指企业利用专业化分工优势,将日常经营中的部分业务委托给本企业以外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承包方)完成的经营行为。
本指引不涉及工程项目外包。
第三条 企业应当对外包业务实施分类管理,通常划分为重大外包业务和一般外包业务。重大外包业务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外包业务。
外包业务通常包括:研发、资信调查、可行性研究、委托加工、物业管理、客户服务等。 第四条 企业的业务外包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外包范围确定不合理、承包方选择不当,可能导致企业遭受损失。
(二)外包业务监控不严、服务质量低劣,可能导致企业难以发挥业务外包的优势。 (三)业务外包存在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可能导致企业相关人员涉案。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业务外包管理制度,规定业务外包的范围、方式、条件、程序和实施等相关内容,明确相关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业务外包全过程的监控,防范外包风险,充分发挥业务外包的优势。
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成本效益原则,权衡利弊,避免将核心业务进行外包。
第二章 承包方选择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业务外包管理制度,结合确定的外包业务范围,拟定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
企业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应当参与重大外包业务的决策。 重大外包业务方案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批。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外包实施方案选择承包方。承包方至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包方是依法成立和合法经营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承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其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承包方的技术及经验水平符合本企业外包业务的要求。
第八条 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合理确定外包价格,严格控制外包业务成本,切实做到相关业务外包后的成本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低于原经营方式。
第九条 企业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适当方式,择优选择外包业务的承包方。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方的,应当符合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及相关人员在选择承包方过程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与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